2020年12月14日,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强调,“放管结合”,在为企业提供便利的同时,规范企业名称注册。并修订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新规定将于2021年3月1日实施,这次有哪些变化?这篇文章为您整理出来,仅供参考。
《企业名称注册管理规定》里面有很多内容,有兴趣的朋友可以去国务院网站找到原文阅读,本文给大家整理出一些重点,仅供大家参考。
1、建立独立申报制度,我们可以独立申报
第十六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企业名称申请系统或企业登记机关的服务窗口提交相关信息和材料,对拟申请的企业名称进行查询、比对、筛选,筛选出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企业名称。
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和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申请人承担法律责任依法如果他/她的企业名称类似于另一个人的企业名称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2、细化企业名称的禁止性要求
对于不允许注册的企业名称有更详细的规定。原规定见第十一条:
(一)损害国家尊严和利益的;
(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妨害社会公共秩序的;
(三)使用或者变相使用政党、党、政、军机关、群众团体的名称及其缩写、具体名称、单位的
土豆泥;
(四)使用外国(地区)、国际组织的名称及其通用缩写和具体称谓的;
(五)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内容的;
(六)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七)违反社会公序良俗或者可能造成其他不利影响的;
(八)可能造成公众上当受骗、误解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3.对外商投资企业、企业分支机构和企业集团的名称登记进行了明确
第十七条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充分利用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后,合同、章程核准前,应当另行申请企业名称登记。外商投资企业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应当提交设立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者所在国(地区)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经营证明。
第十四条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一般”字样的企业,必须至少有三个分支机构;
(2)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其企业名称应冠以所属企业的名称,并由“分支机构”、“工厂”和“分支机构”等词语组成,并清楚标明分支机构的行业名称和地方行政区划名称或地名,但由其所在行业与其下属企业相一致,则会存在不足;
(三)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应当使用独立的企业名称,可以使用其所属企业的字号;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另设分支机构的,所设分支机构不得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总行名称。
3.建立企业名称纠纷解决机制
第十二条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国”、“中央”、“国家”、“国家”等字样的,应当按照规定严格审核,报国务院批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企业名称中含有“中国”、“中华”、“全国”、“全国”等字样的,为行业限定词。
使用外国投资者名称的外商独资或控股企业,名称中可以含有(中国)字样。
第十三条企业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当在其所属企业的名称前加上分支机构、分厂、分店等字样。境外企业分支机构的名称还应当标明该企业的国籍和责任形式。
第十四条企业集团的名称应当与控股企业的名称相同行政区划的名称、店名、行业或者经营特征应当相同。控股企业可以在其名称的组织形式前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
5. 加强现行和事后监督
企业登记机关发现企业名称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发现注册的企业名称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及时改正。
在新规则下,我们如何快速命名?标准与您分享,仅供参考:
1、首先熟悉企业名称的构成:行政区划+名称+行业术语+组织形式。typename需要由个人填写,一般为2-6个简体字符,并且对等体的注册和批准的名称,不允许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名称。
2、忌一些热词,如直、正、长、兴等。
3、尽量使用三种以上的字体大小,越长越容易通过,因为从概率上讲,字越多,相似或相似的可能性越小。
4、公司的名称不仅要传递核名,还要让客户更容易记住,所以尽量想一个方便又含蓄的名字。
盈利性企业的核心名称
企业名称注册申请原则
1. 企业名称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1. 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2. 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误解的;
3.外国(地区)、国际组织名称;
4. 政党、党、政、军机关、群众团体、社会团体名称和军号;
5、外文汉字、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6.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
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汉字。
3.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名称中不得有其他企业名称。企业分支机构的名称前应当载明其所属企业的名称。
企业营业执照上只能填报一个企业名称。
六、企业名称有以下几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 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或者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但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2. 变更名称不满1年的,与其他企业原名称相同;
3.与被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4. 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企业名称需要翻译外文使用的,应当按照直译原则由企业自行翻译使用,无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当事人对登记机关依照本规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登记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企业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复议后拒不履行复议决定,或者提起诉讼的,登记机关可以强制企业变更名称,吊销营业执照。
外国(地区)企业可以在中国境内申请企业名称注册。
外国(地区)企业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名称注册登记,并提交该外国(地区)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书。外国(地区)企业的章程和所在国(地区)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经营证明。登记主管机关应当自收到外国(地区)企业申请名称登记的全部材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初步审查,经审查合格的予以公告。外国(地区)企业名称的公告期限为6个月。在此期间没有异议或者异议未成立的,准予登记,企业名称保留期为5年。外国(地区)企业名称核准登记后,由登记主管机关发给《企业名称登记证书》。外国(地区)企业登记后需要变更名称或者保留期届满需要续展的,应当重新申请登记。
经登记机关登记的事业单位及其设立的业务营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登记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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