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商标异议程序,旨在加强公众对商标审查的监督,减少商标审查失误,增强商标意识,给商标所有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一个维护自身权益的机会。防止冲突后权利的发生。异议人可以是注册商标权人、商标注册在先申请人、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公民、法人。
主要有两种异议:一是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二是该商标违反了禁止条款。
商标异议,是指自商标局公告不得注册之日起三个月内,认为商标局初步审定的商标不合法的,向商标局提出意见。那么为什么会有商标异议呢?它是做什么的?商标异议具有三个重要功能:(二)保护在先注册人的利益;保护商标初步审查员提前申请的权利;三是避免商标注册申请人获得的商标专用权不应获得。异议人只能在异议期限内对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在《商标公告》上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异议期限为三个月,自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至注册公告公告之日前止
1. 商标异议是商标注册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程序。
中国《商标法》确立了以注册原则和先申请原则为基础的权利确认原则。根据上述原则,商标专用权需要进行注册。法律规定了商标注册的一整套程序。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商标局收到注册申请后,首先对申请材料进行正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受理的注册申请进入实质审查程序,即:商标局审查员对注册商标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审查;经实质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商标公告》。此后进入商标异议期,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都可以对初步审定的商标提出异议。初审提出异议的,提起商标异议程序,商标局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对异议案件进行复审,裁定:异议不成立的,准予被异议商标注册;异议成立的,不予核准注册。
2. 商标异议是商标局实质性审查的有效补充。
商标局对商标注册申请进行实质审查,是将抽象的法律规定和审查标准适用于具体的商标审查的实践活动。这种做法必然受到以下三个方面的制约:
(1)客观地说,审查的主要内容之一是确定所申请商标是否与在先注册商标或者他人在先注册商标(以下简称在先商标)存在冲突,即:申请商标与在先商标是否在同一或者类似商品上构成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本工作在技术上主要依靠商标注册管理自动化系统。该自动系统将所有在先商标放入数据库,审查员通过运行审查程序检索该数据库,并将申请的商标与合格的在先商标进行比较,做出判断。
但是这种方法有两个缺点。首先,数据库中记录的信息可能不准确。由于数据库是人工构建的,包含了数百万条商标信息,错误在所难免。第二,审查程序本身不可能收回所有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情况极为复杂,虽然审查程序的目的是尽可能充分地考虑到相同或相似的商标类型,但显然不能用尽。例如,现有的审查程序使检索具有类似字形的文本商标变得困难。
(2)主观方面,由于审查员在专业范围、知识和工作经验等方面的个体差异,审计工作难免会受到主观因素的影响。对于同一类型的案件,不同的审查员可能会得出截然相反的结论。
(3)商标局实质审查仅以商标注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为依据,一般仅以商标申请是否违反禁止规定、是否与在先商标相似为依据做出判断的冲突。难以解决商标注册申请损害除在先商标权以外的在先权利和以不正当手段申请已被他人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注册的问题。
因此,商标局的实质性审查并不能保证所有初步审定的商标都完全符合法律要求。也就是说,一些初步审定和公告的商标存在缺陷。通过商标异议程序,可以对被异议商标进行进一步审查,筛选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不予注册。因此,商标异议是商标局实质性审查的有效补充。
3.商标异议提高了商标局工作的透明度,有利于公众对商标局工作的监督。
通过商标异议程序,社会公众(包括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商标局的审查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形成对商标局工作的有效社会监督。
4. 商标异议有利于当事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在商标局的实质性审查,难以识别的情况下申请商标注册侵犯了他人的权利之前除了商标和抢占申请注册的商标被他人用不当手段和一定的知名度。同时,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以及审查标准的实施存在不同意见,在先商标所有人也可能认为初步核准的商标侵犯了其权利。通过异议程序,在先权利人和在先商标使用人可以陈述对被异议商标的核准注册提出异议的事实和理由,防止有缺陷的商标被核准注册,维护其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法律也赋予了反对者辩护权。异议人也可以通过答辩对异议进行反驳,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使其申请的商标尽可能地得到注册。
在工商局核名有商标权吗
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名办理
1. 投资者可凭有效理由申请延长《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有效期一次(6个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不得再申请延期。
2.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应在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内申请延期,申请延期时应退还《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投资人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记载的不一致的,应当另行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为了加强企业名称管理,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规定。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和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的其他企业,适用本规定。企业申请登记,应当经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后,方可使用,并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有权。企业名称登记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者驳回企业名称登记申请,对企业名称使用进行监督管理,保护企业名称专用权。
商标异议,是指自商标局公告不得注册之日起三个月内,认为商标局初步审定的商标不合法的,向商标局提出意见。那么为什么会有商标异议呢?它是做什么的?商标异议具有三个重要功能:(二)保护在先注册人的利益;保护商标初步审查员提前申请的权利;三是避免商标注册申请人获得的商标专用权不应获得。异议人只能在异议期限内对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在《商标公告》上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异议期限为三个月,自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至注册公告公告之日前止
1. 商标异议是商标注册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程序。
中国《商标法》确立了以注册原则和先申请原则为基础的权利确认原则。根据上述原则,商标专用权需要进行注册。法律规定了商标注册的一整套程序。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申请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收到注册申请后,应当首先对申请材料进行正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受理的注册申请进入实质审查程序,即:商标局审查员对注册商标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审查;经实质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商标公告》。此后进入商标异议期,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都可以对初步审定的商标提出异议。对商标提出初步审定后,启动商标异议程序。商标局将审查异议的情况下根据当事人所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做出判决:如果异议不成立,反对将核准注册的商标,如果反对派建立,它反对的商标不得批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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