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注册申请原则
1. 企业名称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1. 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2. 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误解的;
3.外国(地区)、国际组织名称;
4. 政党、党、政、军机关、群众团体、社会团体名称和军号;
5、外文汉字、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6.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
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汉字。
3.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名称中不得有其他企业名称。企业分支机构的名称前应当载明其所属企业的名称。
企业营业执照上只能填报一个企业名称。
6. 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 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或者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但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2. 变更名称不满1年的,与其他企业原名称相同;
3.与被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4. 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企业名称需要翻译外文使用的,应当按照直译原则由企业自行翻译使用,无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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