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处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申请。企业应当选择自己的名称,并依法申请登记。企业自成立之日起,享有名称权。
2、处理材料
由所有投资者签署
由所有投资者签署
申请名称前加上“中国”、“中华”、“全国”、“全国”、“国际”字样的,应当向国务院提交批准文件
3处理流程
在线程序
1. 申请人应当登录省工商局网上登记大厅,在线填写营业表,提交电子材料,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登记机关应当对网上填写的申请文件和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2. 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初步审查,通知申请人提交纸质文件到窗口或者以邮政快递方式提交并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在5日内通过网上登记大厅一次性将需要更正的全部内容通知申请人。申请文件、材料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发给《驳回通知书》。
3.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4. 核准的,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并通知申请人在决定之日起10日内到现场领取。不予核准的,发给《驳回登记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窗口处理过程
1、申请人直接到登记窗口提交行政许可申请。
2. 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口头或者5日内一次电话通知申请人需要更正的内容。不符合验收条件的,发给《拒绝通知书》。
3.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4. 核准的,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并通知申请人在决定之日起10日内到现场领取。不予核准的,发给《不予登记通知书》说明不准予注册的理由。
一个特殊的链接
没有
四、办理地点
梅州市梅江区宾方大道中宾方大道53号(原梅州市政府)
五、办理期限
5(工作日)
6、组织
梅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7处理费用
是免费的
8. 法律基础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2004年)
第二十二条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审批或者企业经营范围内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企业名称应当在报批前预先核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报批。
设立其他企业,可以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年)
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企业名称申请登记,应当经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后,方可使用,并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有权。
企业名称登记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者驳回企业名称登记申请,对企业名称使用进行监督管理,保护企业名称专用权。
登记主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外商投资企业的名称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
3.企业名称应当由下列部分组成:字号(或商号,下同)、行业或经营特征、组织形式。
企业名称应当冠以行政区划的名称的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下同)或者市(包括州,下同)或者县(包括市辖区,下同)企业所在地。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下列企业的名称不得在其所在地行政区域名称前加名:
(一)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企业;
(二)历史悠久、驰名商标的企业;
(3)外商投资企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年)
第六条企业只能使用一个名称,不得与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已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有特殊需要的,经省级以上登记主管机关批准,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从属名称。
《公司注册条例》(20)
第十一条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公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公司名称受法律保护。
《公司注册条例》(20)
第十七条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设立的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的公司业务范围内的项目登记前,需要核准的,应当在公司名称核准前办理公司名称核准手续,并向公司登记机关报请核准公司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
第二十三条登记主管机关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文件、章程中反映的财产所有权、资本形式和分配形式,批准企业、经营单位的经济性质。
经济性质可以是全民所有制,也可以是集体所有制。合营企业应标明合营各方的经济性质,并标明“合营”字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修订)(二十)
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企业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须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修订)(二十)
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达到法定人数;
(二)全体股东按照公司章程所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公司名称和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修订)(二十)
第七十六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达到法定人数;
(二)有全体发起人认缴的股本总额或者按照公司章程募集的实缴股本总额;(三)发行、筹备股票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定并公开募集设立的公司章程,须经创立大会批准;
(五)有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公司名称和组织机构;
有公司住所。
《公司注册条例》(20)
第十八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预先核准其名称。
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出具的证明;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注册条例》(20)
第十九条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限为六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经营活动或者转让。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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