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处理条件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的决定规定需要批准设立的企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需要批准设立的企业的经营范围的企业,在申请审批前,应当申请预先核准名称。
2、处理材料
投资者提交的材料中有签字但没有写明签字人的,自然人由其本人签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3处理流程
在线程序
1. 登陆广东省网上报名系统(http://www.zhucesz.com/)。
2. 选择需要处理的事项并参考指导。
3.根据提示填写信息并上传电子材料。
4. 申请材料经申请人确认后,提交登记机关审查。
5. 登记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如果材料是完整的,符合法律形式,他们初步审查后批准,如果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他们应当返回修改,申请人应当被告知需要一劳永逸
所有资料及相关要求进行更正。
6. 网上初审通过的,申请人应当打印网上初审通知书和有关申请材料,并签字、盖章,携带申请所需材料到登记机关办理有关登记事宜。
7. 登记机关应当审查申请材料,并当场决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材料齐全且与网上申报一致的,应当当场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与网上申报不一致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更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
8. 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提出审查意见。
9. 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可以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核准登记的,发给《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申请人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机关签署《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不予登记的,发给《不予登记通知书》,并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窗口处理过程
1. 应用程序。申请人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申请登记。申请人到窗口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2. 接受。申请材料齐全的,登记机关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知申请人全部需要更正的内容。收到现场通知后,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登记机关对不属于登记范围或者不属于登记机关管辖范围的事项,决定不予受理,并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提出审查意见。
4. 这个决定。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可以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核准登记的,发给《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申请人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机关签署《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不予登记的,发给《不予登记通知书》,并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一个特殊的链接
没有
四、办理地点
中山市东区博爱六路22号中山行政服务中心A区工商局窗口
五、办理期限
3(工作日)
6、组织
中山市工商局
7处理费用
是免费的
8. 法律基础
广东省商业登记条例(20)
第三十四条设立商业主体涉及预先许可事项或者企业名称核准与企业设立登记不在同一主管机关的,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人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名称,可以申请预先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
第十条企业法人只能使用一个名称。企业法人申请书登记注册的名称,由登记主管机关审查批准,经核准登记后,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有使用权。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应当在合同、章程审批前,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企业名称登记。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年)
第四条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者驳回企业名称登记申请,对企业名称使用进行监督管理,保护企业名称专用权。
登记主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外商投资企业的名称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2004年)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的登记管理工作,负责下列企业名称的核准工作:
(一)“中国”、“中国”、“全国”、“全国”、“国际”等字样;
(二)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字样的;
(三)行政区划以外的。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批准前款规定以外的下列企业名称:
(一)有本级行政区划的;
(二)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涉及同级行政区划的。
负责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照本办法核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07年)
第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应当有专业合作社字样,并符合国家关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年)
第七条企业名称应当由下列部分组成:字号(或者商号,下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集团织形式。
企业名称应当冠以行政区划的名称的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下同)或者市(包括州,下同)或者县(包括市辖区,下同)企业所在地。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下列企业的名称不得在其所在地行政区域名称前加名:
(一)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企业;
(二)历史悠久、驰名中外的企业;
(3)外商投资企业。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二十)
第十条企业法人只能使用一个名称。企业法人申请登记的名称,由登记主管机关审查批准,经核准登记后,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有使用权。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应当在合同、章程审批前,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企业名称登记。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2009年)
第十二条个体工商户申请名称登记,其经营范围涉及预先登记许可的,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人应当将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的名称报有关部门预审批准。
经营范围不涉及预先核准的,可以申请名称预先核准,也可以与个体工商户的设立、变更一并申请登记。
登记机关进行名称预先核准,不得收取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二十)
第十七条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设立的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的公司业务范围内的项目登记前,需要核准的,应当在公司名称核准前办理公司名称核准手续,并向公司登记机关报请核准公司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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