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步、核准名称:确定公司类型、名称、注册资本、股东及投资比例后,可到工商局现场或网上提交核名申请。审计时间为1-3个工作日。如果名称得到批准,将继续下一步。如果名称失败,则需要重新验证名称。第二步提交材料:核名通过后,确认地址信息、高级管理人员信息和业务范围,在线提交预申请。网上预审后,按预约时间到工商局提交申请材料。审批通知将于5-15个工作天后收到。第三步、领证:提前预约领证时间,当天凭批准的设立登记通知书、身份证原件,到工商局领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补发营业执照。
养老院核名
向民政部门申请领取《设立社会福利机构批准证书》。
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七条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个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申请民政部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建立社会福利申请人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按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八条申请设立社会福利机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 申请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2、申请人的资质证明;
3.拟设立的社会福利机构的资金证明文件;
4. 拟设立的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地点的证明文件。
申请人,应当凭上述材料,递交申请的民政部门县级以下人民政府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由民政部门审查批准接受应用程序。
港澳台地区组织申请人、华侨、外国人以合资、合作方式设立社会福利机构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设立申请。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核。
第九条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按照当地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基本标准对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准设立社会福利机构,并将审批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经批准设立的社会福利机构,符合创业条件的,应当向民政部门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立批准证书》。
扩展信息
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立批准证书》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设立社会福利机构的基本条件:
1. 固定的服务场所、必要的生活设施和户外活动场所;
2、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卫生和防疫标准,符合《老年建筑设计规范》和《城市道路及方便残疾人的建筑设计规范》;
3.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创业资金;
4、有完善的章程,机构名称应符合登记机关的要求;
(五)有与提供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医务人员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护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卫生标准。
第十二条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立批准证书》,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 申请社会福利机构设立批准证书的书面报告;
2. 民政部门出具的设立社会福利机构的批准书;
3.服务场所的权属证明或者租赁合同;
4. 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出具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
5. 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6. 公司章程、组织章程;
7. 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护理人员名单、有效证件复印件及人员健康状况条件;
8. 所需的其他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社会福利事业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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