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登记网上核名外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核名
清算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债权人会议;
(二)接管、清算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三)提出财产的估价和计算依据;
(四)制定清算方案;
(五)追偿和清偿债务;
(六)追缴拖欠股东的款项;
(七)剩余财产分配;
(八)代表外资企业起诉、应诉。
外资企业清算完成前,外国投资者不得将该企业的资金汇出或者携带出境,也不得自行处理该企业的财产。
外资企业清算完毕,其净资产和剩余财产超过注册资本的部分,视同利润,并按照中国税法的规定缴纳所得税。
外资企业清算完毕,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缴销营业执照。
外资企业清算处置其财产时,在同等条件下,中国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有优先购买权。
外资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终止的,参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清算。
外资企业依照本细则第七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终止的,按照中国有关规定进行清算。
外资企业的各项保险应当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申请。资本企业与其他公司、企业、经济组织或者个人订立的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以及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在内地设立其独资企业的,参照本细则执行。
外资企业的香港、澳门、台湾的外籍职工,可以按照中国的规定携带自用的运输工具和生活用品入境,办理进口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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