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处理条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审批条件为:民办非企业单位解散、分立、合并或者因其他原因需要撤销的。
2、处理材料
法律法规要求的预先审批应当提交
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3处理流程
在线程序
1. 应用程序。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社会组织公共服务信息平台提交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 接受。验收人员应当对材料进行预审,作出验收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材料合格、完整、真实、有效、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者材料不合格、完整、真实、有效的,受理申请。而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员不予受理申请或退还材料予以更正。
3.审查。验收合格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审批条件的,发给注销登记文件。不予批准的,要求申请人补正,按照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 在线完成并获得结果。申请人应当到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登记管理科领取注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批准文件。
窗口处理过程
1. 申请:1)申请人向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受理人员确认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并以完整、合格的材料收到申请。
(二)对申请人在本部门提交的申请,受理人员应当当场登记申请人的情况、申请材料名称、申请时间和待办事项。
2. 验收:1)到责任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进行验收和审核,验收人员当场收到纸质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验收和审核,并提出验收意见。
收到申请材料后,发现申请材料需要更正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更正的材料和要求。
(三)受理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口头通知申请人申请受理;如果申请不符合受理要求,将当场通知申请人拒绝受理的原因,纸质材料将被退回.
3.笔试:1)受理人员认真核对申请的相关信息。不完整、合格、真实、有效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及时与申请人联系并予以处理。
2)信息正确,符合申请注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条件。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资料错误,不符合相关条件。通知申请人更正或填妥资料后,才进行下一步工作。
4. (一)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二)批准的,发给撤销批准登记文件。
(三)受理人员按照法定的或者约定的方式将审批证书送达申请人。执行机关不批准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一个特殊的链接
没有
四、办理地点
惠州市仲恺高新区长武西路8号
五、办理期限
10(工作日)
6、组织
中恺高新区社会事务局
7处理费用
是免费的
8. 法律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
第十条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私营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1999)
第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的核准登记,监督管理其名称的使用。保护他们的命名权。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
第十条第三款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登记或者认定期限的,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六十日。
私营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年)
第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须经其经营主管单位审查批准,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
第八条本法所称慈善组织,是指依法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以开展慈善活动为目的的非营利性组织。
私营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
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民政部门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登记管理机关本级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是有关行业和经营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经营主管单位(以下简称经营主管单位)。
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私营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
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经营主管单位批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修订)(2013年)
第十八条民办学校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领取办学许可证,办理登记,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私营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
第十二条经批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以其名称、住所、宗旨、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办资金、经营单位登记,并按照不同方式承担民事责任。分别颁发《私营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私营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私营非企业单位(个人)登记证》。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查或者登记取得相应营业执照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简化登记手续,持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证书,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修订)(2013年)
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变更发起人,应当由发起人提出,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修订)(2013年)
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变更名称、级别、类别,应当报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审批机关批准。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民办学校变更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书面答复。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民办高等学校变更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给予书面答复。
私营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
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需要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批通过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私营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
第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分立、合并或者因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下,设立清算机构,完成清算。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从事清算以外的活动。
私营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由民政部2010年令第38号修订)(2010)
第四条设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下列项目(业务)申请登记:
(一)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民办中学等教育事业学校、学校、学院、大学、私立专科(高级)学院或学校、私立培训(补习)学校或中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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