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册时,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管理。具体来说,是由公司经营规模决定的。如果规模大、投资多,则需要由高层次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来处理。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企业名称登记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者驳回企业名称登记申请,对企业名称使用进行监督管理,保护企业名称专用权。
登记主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外商投资企业的名称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根据其主营业务和按照国家行业分类标准划分的类别,在企业名称中标明所属行业或者经营活动特点。
附加信息: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根据其组织机构或者职责形式,在企业名称中标明组织形式。所表示的组织形式必须清晰易懂。
第十三条下列企业可以申请以企业名义使用“中国”、“中华”、“国际”字样:
(1)国家的公司;
(二)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
(三)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百度百科全书-企业名称注册规则
公司注册核名是在省工商局或区
●哪些企业名称未申请批准
(一)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与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登记主管机关不予批准:被撤销不满三年的;被吊销营业执照不满三年的;因前两项原因以外的原因注销登记不满一年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企业名称:由同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或者同一行业的企业注册名称相同,除非有投资关系,它是企业的姓名和电话号码一样批准或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第十八条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一个企业的姓名和电话号码,不反映行业特点相同)、除非有投资关系;它是一样的原始名称的其他企业名称改变了不到1年,一样的名字被撤销注册的企业或其营业执照被撤销不到3年,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哪些企业和企业集团可以命名为“辽宁”或“辽宁”
1. 企业法人(集团)命名为“辽宁省”行政区划的条件
企业法人(集团)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辽宁省”行政区划名称:
1. 从事第一产业、生产制造、高新技术研究与技术服务、经济认证中介服务、物流配送,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下同)。(制造企业名称中应当包含“生产、制造、加工”字样。高新技术研究和技术服务企业应当以科学技术研究、科学技术开发、科学技术推广和科学技术服务企业的名义进行控制。经济认证服务企业是指能够依法出具验资、审计、评估等具有认证效力的意见的中介机构。物流配送企业名称应当包含“物流”、“配送”、“快递”等字样。
2. 从事经营活动或其他服务活动,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其中,服务外包公司制度不受注册资本限制。
3.从事建筑、房地产开发,注册资本2000万元以上。
4. 企业集团拥有3个子公司以上,母公司注册资本2000多万元,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5000多万元。
2. 合作条件定为“辽宁”行政区
合伙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辽宁”行政区名称:
1,用于验资、审计、评估等业务,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
2、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
个人独资企业命名为“辽宁省”行政区划的条件
投资500万元以上的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申请“辽宁”行政区称号。
四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冠名“辽宁”行政区划条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辽宁省行政区划名称:
1.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总投资100万元以上。
2. 农民专业合作协会会员遍布三个省辖市,总投资100多万元。
5. 将辽宁省以外的企业分支机构定名为“辽宁”行政区划的条件
省外企业在辽宁设立分支机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辽宁省”行政区划名称:
1. 企业名称中不包含行政区划。
2、企业名称有“中国”、“中国”、“全国”、“全国”、“国际”等字样。
3、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国”、“全国”、“国家”等词语。
4. 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法人。
5、提供验资、审计、评估等服务,合伙投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
●企业名称由哪些部分组成
1. 企业名称一般由四部分组成:
行政区划+企业名称+行业+组织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1. 行政区划+企业名称+行业+组织形式
例如:辽宁/省+企业名称+信息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2. 企业名称+行业+行政区划+组织形式
例如:启明信息咨询(辽宁/省)有限公司
3.行政区划+企业名称+组织形式
例如:辽宁/省企名网络有限公司
4. 企业名称+组织形式
例如:启明股份有限公司
2. 企业名称应当加上字号企业所在省(含自治区、直辖市)、市(含州)、县(含市辖区)行政区划名称。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
●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内容和文字
1. 不得包含下列内容和文字:
(一)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3.外国(地区)、国际组织名称;
4. 政党、党、政、军机关、群众团体、社会团体名称和军号;
5. 汉语拼音(外文姓名使用的除外)、数字;
6.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
2. 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中文字符,不得使用外文字符、汉语拼音和阿拉伯数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如果使用“国际”这个词中间的名字,“国际”这个词不能用作字号或业务特点,但只能作为修饰符的业务特点,它应该符合海关的贸易术语,如国际贸易、国际货运代理等。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九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八条、第十条
●哪些企业不能在名称前加上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的名称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下列企业的名称不得在其所在地行政区域名称前加名:
(1)国家的公司;
(二)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
(三)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五)历史悠久、驰名中外的企业;
(六)外商投资企业;
(七)注册资本(或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十三条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哪些企业可以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国”、“全国”、“国家””或“国际”
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国家”、“国家”、“国际”字样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如需了解更多公司核名、企业注册核名、商标核名、网上核名、关注了解更多公司核名等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