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注册申请原则
1. 企业名称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1. 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2. 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误解的;
3.外国(地区)、国际组织名称;
4. 政党、党、政、军机关、群众团体、社会团体名称和军号;
5、外文汉字、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6.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
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汉字。
3.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名称中不得有其他企业名称。企业分支机构的名称前应当载明其所属企业的名称。
企业营业执照上只能填报一个企业名称。
6. 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 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或者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但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2. 变更名称不满1年的,与其他企业原名称相同;
3.与被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4. 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企业名称需要翻译外文使用的,应当按照直译原则由企业自行翻译使用,无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当事人对登记机关依照本规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登记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企业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复议后拒不履行复议决定,或者提起诉讼的,登记机关可以强制企业变更名称,吊销营业执照。
外国(地区)企业可以在中国境内申请企业名称注册。
外国(企业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名称登记,并提交外国(地区)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书。外国(地区)企业的章程和所在国(地区)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经营证明。登记主管机关应当自收到外国(地区)企业申请名称登记的全部材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初步审查,经审查合格的予以公告。外国(地区)企业名称的公告期限为6个月。在此期间没有异议或者异议未成立的,准予登记,企业名称保留期为5年。外国(地区)企业名称核准登记后,由登记主管机关发给《企业名称登记证书》。外国(地区)企业登记后需要变更名称或者保留期届满需要续展的,应当重新申请登记。
在登记主管机关登记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设立的经营单位的名称和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的登记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实施前已核准注册的企业名称,允许继续使用;严重违反本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核名企业名称
企业名称结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提出申请
行政区划:1。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企业法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在企业法人名称后、组织形式前加上行政区划:控股企业名称中不包括行政区划。外商独资企业使用外商(地区)投资企业名称的,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2. 店名:企业名称中的店名应当由两个以上汉字组成,行政区划不得作为店名,但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有其他含义的除外。企业名称可以使用自然人投资者的名称作为字号。
1. 企业名称中的行业名称应当反映该企业在国民经济行业中的经济活动性质或者企业的经营特点。企业名称中的贸易条款所表达的内容应当与企业的经营范围一致。如果企业的经济活动的性质分为不同类别的国家经济贸易条款的名义的贸易企业应当选择描述主要经济活动的性质可分为国家经济http://www.zhucesz.com/的类别。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的名称如果企业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的术语来描述企业从事的行业:(1)企业的经济活动的性质属于超过5国民经济行业分类;(2)注册资本(或(三)企业名称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或者注册的企业名称不一致的。为体现企业经营特点,企业可以在店名后使用国家(地区)名称或者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上述地名不作为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如:北京***四川火锅有限公司、北京***韩国烧烤有限公司“四川火锅”、“韩式烧烤”等字被视为企业的经营特色。企业名称不得暗示其经营范围以外的业务。
四、组织形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法》申请注册的企业名称,其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组织形式不得适用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法人企业可申请以“厂”、“店”、“部”或“中心”作为企业名称的组织形式。如“北京***食品厂”、“北京**店”、“北京**技术开发中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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