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企业名称中不得包含企业名称”。
例如:A公司名称XXX有限公司,则B公司核名称不能在XXX有限公司下审核,本案需要A公司授权,方可批准B公司名称。
扩展信息
企业名称的法律含义
企业名称是企业在经营中使用的名称,即企业在经营中为法律行为所用的名称,是用来签字的,或被代理人使用的,以及与他人进行交易的名称。企业必须有一个名称来识别自己,将其与其他交易主体区分开来;否则,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会有很多不便,也会给交易秩序带来混乱。因此,企业名称是《工商登记法》规定的主要事项之一。当事人应当依法办理企业名称登记,经核准登记后,方可使用。使用未经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主管机关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或者处以罚款。
企业名称注册,可以防止他人利用其名称进行不正当竞争,影响其商业信誉,侵犯其商业利益。企业名称经核准注册后,企业享有使用权,具有两种法律效力。
1. 专属服务。企业名称经核准注册后,具有排除其他名称相同或者相近的注册的效力。第六条(1)规定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应当只使用一个名称,不得相同或相似的,一个企业的名字在同一行业内已经注册登记主管机关管辖。”按照规定,企业名称核准登记后,在登记主管机关管辖范围内,同行业其他企业以相同或者相近名称申请登记的,登记主管机关不予登记。
2. 救援的有效性。登记设立的企业名称权可用于排除他人以同一名称经营同一企业。对擅自使用他人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权的行为,被侵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也可以请求主管机关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如有损害的,企业名称权利人可以要求赔偿。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参考百度百科全书-企业名称
以独立的核名上传的授权文件
创业
有个好名字是件大事
但经过深思熟虑,这个名字已经注册了
或者某些词不起作用
这时很烦有了!
然而,
企业名称注册将变得容易!
为继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提高企业名称登记便利化服务水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起草了《关于提高登记效率,积极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意见》。现在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朋友对意见的建议
5欧元7
1. 登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站(http://www.zhucesz.com/),通过主页右侧的“法规草案征求意见”栏目提出意见。
2. 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登记局(邮编:100820)
伙计们,注意!反馈截止日期为2017年4月14日。
那么问题来了,以后企业名称注册会怎么样呢?
完全开放企业名称库
去年开放的县级图书馆,企业名称的基础上,在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名称开放图书馆为了推动改革企业名称登记和管理指南”(工商企业要注意字[2016]203)监管范围的开放,开放的模式,等要求,于2017年10月1日全面开通各级企业名称。
如所辖省、市、县名称数据库不统一开放,应建立省、市企业名称查询导航平台,方便查询。制定查询指南,规范公开范围、查询方式和申请程序,并在查询页面公开。
建立健全企业名称查询对比系统
在开放同时放上企业名称库,说明企业名称应用的内容、条件、规范等。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名称比对管理条例》,测试与有限、相同企业名称比相似的规则,建立和完善企业名称查询比对系统(以下简称比对系统),并与企业注册的整个电子系统建立有效的联系,方便申请人填写相关信息和提交企业名称申请。
提供筛查即时服务
比对系统将对拟建企业名称进行辅助筛选,并将筛选结果和相关信息提供给申请人参考和选择。
1. 拟申请的企业名称违反禁止规定或者与他人企业名称相同的,将提示违反禁止规定的依据或者列出相同的企业名称,提示不能批准申请;
2. 拟申请的企业名称涉及限制使用规则的,应当提醒申请人名称中限制使用的内容,并提醒申请人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或授权文件才能选择使用该名称;
3.拟申请的企业名称与他人企业名称相似的,应当列出类似企业名称清单,提醒申请人有被拒绝批准的可能性。虽然已获批准,但申请人在企业名称的使用过程中可能面临侵权纠纷,甚至面临因企业名称不当而被迫重命名的风险。
优化申请审核流程
1. 简化申请流程
各地区应将系统建设与企业登记全过程电子有机结合,积极推进企名网上申请。经比较系统筛选后,申请人选择通过网上注册系统提交申请,不需要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及相关证件、材料纸质文件。但是,申请人选择通过企业登记机关窗口提交申请的,应当按照规定提交相应的纸质材料。
2. 简化审核流程
对于通过比较系统筛选直接从网上提交的申请,如果比较系统没有注明限制使用、相同、相似的情况,注册系统将自动生成《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相关信息;
如果系统提示信息相同或已禁用,请注册系统将立即自动驳回,并根据提示内容生成《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驳回通知书》,告知申请人相关信息;
在比较系统提示存在有限情况下,申请人应当按照提示上传材料符合使用规则要求的文件,或者比较系统提示类似情况的,到企业登记机关进行审查和(或:可以不再“核审”),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将信息通知申请人。
3.简化注册流程
企业名称核准机关和企业登记机关是同一机关的,可以将企业名称登记纳入企业登记业务流程,与其他登记事项一并审查。免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不属于同一机构的,应当建立有效的联动机制,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企业名称的登记情况报告核准企业名称的机关。企业登记机关在审核过程中发现或者企业名称核准机关提示批准的企业名称违反禁用规定的,不予办理企业名称登记。
4. 尝试独立声明
鼓励有地方法律法规制定权的地区探索地方立法方式,取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实行企业名称独立声明、自行承担责任,建立申请人事先承诺、事件发生后迅速处理企业名称纠纷,对不合适的企业名称强制更正。
加强地名纠纷调解工作
1. 快速处理企业名称、企业名称纠纷
各地要积极探索建立企业名称纠纷后快速处理机制,积极发挥企业名称核准与企业登记的联动作用和信用约束手段,推动企业名称纠纷的调解。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对被认定为不合适的企业名称及时强制纠正。
2、依法处理企业名称与注册商标之间的冲突
各地要健全企业名称与注册商标、未注册驰名商标权利冲突的化解机制。企业名称与注册商标、未注册驰名商标发生争议的,依照《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处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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