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税收
外资企业应当依照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纳税。
资本企业的职工应当依照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外资企业进口下列物资,依照中国税法的有关规定减征或者免征:
(一)外国投资者出资的机械设备、零部件、建筑材料和安装、加固机械所需的材料;
(二)外资企业用投资总额内的资金,进口本企业自用的机械设备、零部件、生产运输工具和生产管理设备;
(三)外资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进口的原材料、辅料、零部件、零配件和包装材料。
前款进口物资经批准在中国境内转售或者用于生产在中国境内销售的产品的,应当纳税或者依照中国税法的规定纳税。
外资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中国限制出口的产品外,应当依照中国税法的有关规定减税、免税、退税。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
外资企业的外汇事务,依照中国外汇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外资企业应当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在中国境内可以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开立账户,由该银行监督收支。
外资企业的外汇收入应当存入开户银行的外汇账户。外汇支出应当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
外资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在中国境外银行开立外汇账户的,经中国外汇管理机关批准,按照中国外汇管理机关的规定定期报告外汇收支情况,提供银行对账单。
外资企业中来自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外籍工人和职工的工资和其他合法外汇收入,按照中国税法规定纳税后,可以自由汇出境外。
外商投资企业财务核算
外资企业应当依照中国的法律、法规和财政机关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并报当地财政、税务机关备案。
外资企业的会计年度自公历年度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外资企业由国务院规定预备费和职工奖福利费,从企业利润中按照国家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后提取。提取公积金的比例不得低于税后利润的百分之十。累计提取金额达到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时,可以停止提取。提取职工奖励福利基金的比例由外资企业自行确定。
外资企业上一会计年度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上一会计年度未分配利润可以与本会计年度可分配利润一起分配。
外资企业自行制作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会计报表,应当用中文书写;用外文书写的,应当加上中文注释。
外资企业应当独立核算。
外资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和清算会计报表,应当按照中国财政、税务机关的规定编制。以外币编制财务报表的,应当同时编制折算为人民币的财务报表。
外资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和清算会计报表,应当经中国注册会计师核实并出具报告。
第二款、第三款所称外资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清算会计报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财政税务机关报送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报告。并报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外国投资者可以聘请中国或者外国的会计人员检查外资企业的会计账簿,其费用由外国投资者承担。
外资企业应当向财政税务机关报送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并报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外资企业应当在其所在地设置会计账簿,接受财政税务机关的监督。
违反前款规定的,财政、税务机关可以处以罚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停业、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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