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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公司设立需要核名吗

发表日期:2022-05-12 15:29:46

博比律师试图写法律尽职调查,但结果并不好。因此,我先写了以下近期比较繁忙的关于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项目,并总结了在中国大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和合资企业的具体工商登记流程和业务备案流程,供您参考。

企业名称预审申请书及所需资料

外商投资企业的名称审批条件与内资企业相同,包括下列条件:

1.申请表附《公司名称申请表》;

2.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交所有投资者的资质证明复印件;

3.在申请书名称前加上“中国”、“中华”、“全国”、“全国”、“国际”字样的,应当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副本。

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及所需材料

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所需要提交的材料,除投资主体资格证书的认证外,基本相同。具体而言,应提交以下材料:

1. 公司登记申请书(备案);

2. 投资方的承诺书;

4. 依照《外资企业法》等外资三法规定的公司章程;

4. 投资方主要资质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投资方注册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个人护照复印件;须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当地大使馆认证的复印件一式两份);

5. 法定代表人、董事/联合管理委员会成员、监事、经理聘任文件复印件及身份证明(外商投资公司提交的董事聘任文件、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提交的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成员任命文件);

6. 住所(营业场所)的合法使用证明;

7. 《多平台一表系统申请表》(填写企业设立登记);

8. 政府部门间“多证合一”信息共享形式

9. 《外商投资企业营业记录受理信息收款表》

10. 投资方签字的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11. 拟设立公司的法人证明文件及身份证明文件证书、简历、照片复印件;

12、银行出具的个人资信证明(原件)、银行存款证明(原件)

13. 新公司总投资、注册资本、营业年限、经营范围、投资期限。

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委员会备案材料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设立后,应报省商务委员会或国务院商务部备案;对有特殊限制的外商投资,应先经商务部审批。哪些类型需要批准,哪些类型只需要在事件发生后归档,Bobby Legal将在下一篇文章中分享。请关注微博。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工商登记所需材料如下:

1. 当地业务部门的转让文件-由政府批准和发放;

2. 由投资者签署的申请书-由他们自己准备。详见附件样本《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请范本》;

3.可行性研究报告——自备;

4. 公司章程/合资企业合同——自备;

5.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由政府出具;

6. 投资者资格证书——自备;

7. 投资方资信证明和资金证明——自备;

8. 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委任书——自备;

9. 相关部门的预许可文件——由政府出具;

9. 房屋租赁协议和所有权文件-由您自己准备。

境外投资者境内投资主体资格公证的要求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国公司,其主体资格需要进行公证认证,在中国常用的外商投资公证常见有两种:一种是香港公司委托中国国内的公证员进行公证,一种是其他国家设立的外国公司在中国大陆的大使馆进行认证。

外国投资者资格证书或者身份证明的公证者为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公证处或者办事处。认证主体为我国驻国内使(领)馆。如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等英属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件,应先在本属地做公证,再通过本国外交部的认证,最后由我国在本国做(接收)博物馆认证。投资者所在的国家或者地区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的,应当将经公证的文件移送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的中国使、领馆认证。

根据上述一般要求,又分为自然人投资和非自然人投资者认证。

境外个人在中国投资,应当先办理身份证明的公证手续。外国投资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护照持有人办理签证和入境手续,并将护照持有人提交的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后,即可作为外国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使用,无需公证。未办理签证和入境手续的外国投资者,其护照不能作为有效的“身份证明”,但仍应使用东道国有关部门出具的经公证机构认证的文件作为身份证明。

国外公司的公证认证基本上是没有豁免的,除非两国签订条约或协定进行认证,订立公约。需要认证的外国公司及其他非自然人资格文件包括:

(1)注册证书

商业登记证

(三)公司章程

(4)全套法团成立文件(表格D1、D3、R1或NC1A)

(5)股权变更、增资、文件变更(如无相关事项,无需忽略)

(六)公司活动记录簿

(七)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所需的与公司有关的商业或者经济贸易、投资合同、文件、财产证明和其他资料。

以上内容为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注册的基本要求和说明,供您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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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公司的设立需要核名吗

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作为企业法人,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该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负责。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股东享有资产收益,依法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和管理人的权利。

公司进行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公司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企业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须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补发营业执照。

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

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变更前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继承。

公司以其总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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