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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的驰名商标
企业名称不得以职业、职务、学历、职称、军衔、警衔等缩写或者具体称谓作为字号,但字号有其他含义或者部分使用,整个字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注: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二款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在本文中,“品牌名称整体具有其他意义”是指与职业、职位、学位、职称、军衔、警衔等相关的引申意义和比喻意义,以及它们的缩写和具体职称的原义。如:“瑞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雷博士照明有限公司”等。
企业不得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的驰名商标作为同行业企业名称使用,但经商标权人许可的除外。
注: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八条和《商标注册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制定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的驰名商标,是指已认定并继续有效的驰名商标。驰名商标的持有人可以使用它作为一个商店的名字或字号许可的一部分,提供企业名称的其他条件得到满足的同时,如不少于两个标准汉字,而不是使用贸易表达式作为一个商店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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