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工商行政管理收费:300元。
2. 篆刻费:200元/套。
1,公司必须开放业务有三个证书,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一些特殊行业还需要相关行业许可,可以打开业务,例如,该公司出售的食物,必须首先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开展业务。
2、准备相关登记材料:法人一寸照片二张,所有股东身份证一张,法人简历一份。
3.确认股东身份证及各股东出资比例。
4、拟定公司名称要拟定好几个公司名称,因为工商局查询系统的名称可能会重复,所以为了提高查询效率可以多个名称。
5. 制定公司的经营范围,准备公司注册资本。
6、提交工商机构资料。向工商局办理公司设立登记的各种形式。填写后,连同核名通知书、公司章程、租赁合同、房产证复印件、验资报告到工商局。
7、领取营业执照:大约3个工作日领取营业执照。
第一、核名:免费。
现在市场上代理注册的公司将免费为新企业命名。
二、开立验资账户:免费。
开放注册验资账户主要是采取银行签发的注册资本验证证书到工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注册验资资金可以打开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你想存款,银行不是强制性的,他们只收取验资费用。
三、银行确认费:0-500元(以银行为准,认购系统不需要)。
根据不同的银行,价格也有一定的差异,主要是500 ~ 1000,但很多银行也在第一年是免费的服务费用,也不可以花太多成本,但对于苏州麻烦不是成本或约会,现在苏州任命银行账户基本上一个多月。
四、验资报告:0-500元(不需申购系统)
验资报告是指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委托的被审计单位的实缴资本(股本)及其相关资料对资产负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核实后出具的书面证明。验资报告具有法律证明的效力,被审查单位可在向投资者申请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出具出资证明书时使用。验资报告不得作为被检查单位未来保本、偿债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的保证。
五、营业执照:(免费)
六、盖章:600-900元
7代码证:148元(以苏州地区收费标准为准)
苏州太仓公司核价
●哪些企业名称未申请批准
(一)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与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登记主管机关不予批准:被撤销不满三年的;被吊销营业执照不满三年的;因前两项原因以外的原因注销登记不满一年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企业名称:应当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或者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品牌一致;除了有投资关系;它是一样的企业批准或注册的姓名和电话号码一样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第十八条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一个企业的姓名和电话号码,不反映行业的特点都是一样的),除非有投资关系;它是一样的原始名称的其他企业名称改变了不到1年,一样的名字被撤销注册的企业或其营业执照被撤销不到3年,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企业名称由哪些部分组成
(一)企业名称一般由四部分组成:
行政区划+企业名称+行业+组织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1. 行政区划+企业名称+行业+组织形式
例如:太仓/城市+企业名称+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2. 企业名称+行业+管理分区+组织形式
例如:企名网络信息咨询(太仓/城市)有限公司
3.行政区划+企业名称+组织形式
例如:太仓/城市+企业名称+股份有限公司
4. 企业名称+组织形式
例如:启明股份有限公司
(二)企业名称应当以企业所在地的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市(包括地州)、县(包括市辖区)行政区划名称开头。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
●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内容和文字
(一)不得含有下列内容或者文字:
(一)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3.外国(地区)、国际组织名称;
4. 政党、党、政、军机关、群众团体、社会团体名称和军号;
5. 汉语拼音(外文姓名使用的除外)、数字;
6.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
(二)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中文字符,不得使用外文字符、汉语拼音和阿拉伯数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如果使用“国际”这个词中间的名字,“国际”这个词不能用作字号或业务特点,但只能作为修饰符的业务特点,并且应该符合贸易术语的使用,如国际贸易、国际货运代理等。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九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八条、第十条
哪些企业名称不能以“太仓”或“太仓市”开头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下列企业的名称不得在其所在地行政区域名称前加名:
(1)国家的公司;
(二)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
(三)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五)历史悠久、驰名中外的企业;
(6)外国投资企业风险;
(七)注册资本(或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十三条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哪些企业可以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国”、“全国”、“全国”、“国际”字样
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国家”、“国家”、“国际”字样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全国”、“国际”等字样的企业;
(二)使用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的外商独资企业、外资控股企业名称中间可以使用“(中国)”字样。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范围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名称登记实行分级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的登记管理工作,负责下列企业名称的核准工作:
(一)“中国”、“中国”、“全国”、“全国”、“国际”等字样;
(二)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字样的;
(三)行政区划以外的。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五条
●各级地方工商主管部门接受范围
企业名称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以外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
(一)有本级行政区划的;
(二)具有同级行政区划并以控股企业名义使用字号的企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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