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总局姓名核实:联系陈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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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请行政区划未涵盖的企业范围和条件
(一)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的境内注册企业;
(二)符合《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企业字[1998]59号)的境内企业集团及其母公司:
1. 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拥有至少5家子公司;
母公司及其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三)经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准,注册资本在30万元以上,名称中含有“×××杂志”等图书名称的出版企业和杂志。
2程序
(一)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报。
(二)取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后,向所在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三)自企业登记机关登记批准之日起30日内,将加盖企业印章的企业营业执照(企业集团登记证)复印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备案。
3材料提交
(一)全体投资者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向国务院提交的批准文件的标题上标有“中国”、“中华”、“国家”、“国内”、“国际”字样的;
行政区划新设公司名称
根据主体信息有限,我认为除非主体注册企业与冲突企业如果属于同一行政区划或存在冲突的企业能够证明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知,则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主体的企业名称。
首先,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品牌名称、行业或企业特征、组织形式等组成,具有识别商品的功能。公司注册成立后,享有企业名称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经营者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名称,使人误以为是他人的商品,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知的企业名称,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在这个问题中,当主体,后者的演员注册、使用企业名称注册的名字之前,很难确定登记的主体的行为侵权,除非企业注册之前提供证据来证明,它的名字叫知名市场和相关公众。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市场知名度和相关公众知晓程度的判断采用相对标准,以企业名称的保护范围作为评价标准
因此,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和相关公众知晓度,是企业名称受到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前提条件。上述前提下的认定标准主要是是否为中国驰名商标。此外,行业协会出具的声明、企业投入营销广告的证明、知名度调查问卷等也可以作为补充证据。
其次,企业名称权的保护范围应结合企业特点、经营范围、注册地和营业地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分级登记,区域管辖”是企业名称登记的基本原则,但企业名称权的保护范围不能严格限定在登记地。《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名称应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登记名称应当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后,方可使用,并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有权。“所谓规定的范围,人们普遍认为,企业名称的保护范围应基于注册和营业地点的地方,结合企业的特点,业务范围和其他因素全面考虑,可能超出了企业登记的保护范围。
在这个问题上,主体应考虑注册地、实际营业地等因素来确定保护范围。例如,如果地方登记和营业地点是在上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上海不得批准注册的公司使用相同的品牌名称相同的贸易没有权利所有者的许可。但由于分类是企业名称注册制度,在我国,县(区)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经注册了企业名称审批权,但还没有建立起全国性的网络检索系统,而在使用汉字的模式上的局限性,往往导致在不同行政区划注册企业名称的做法相同或相近,产生冲突,因此,上述案例不能约束非上海地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因此,即使品牌名称与行业相同,仍需证明权利人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综上所述,在不同的行政区划下,除非主体使用他人的品牌名称,权利人提供证据证明该品牌名称具有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否则难以认定侵权。
以上资料仅供参考。
附案例供参考:
【重庆英科制药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科制药公司)于1999年7月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工商局成立,注册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制药设备、五金、通用机械、电机及配件、仪器仪表、电子元器件、家用电器、建材、通讯设备。被告重庆恩格造粒包衣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恩格造粒包衣技术有限公司)于2004年8月在重庆市大都口区工商局注册成立,经营范围为造粒包衣技术,技术开发与研究制造、普通机械设备销售与技术服务、货物与技术进出口。Eng系统该制药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企业名称中的“Eng”为公众所熟知,在重庆具有市场知名度。炉火制药相信炉火造粒的公司名称类似于其业务名称、业务范围和产品销售的双方都是大致相同的,这是足以迷惑相关公众由双方产品和侵犯其商业名称的权利。随后,他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该公司停止使用“重庆英格尔颗粒科技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法院判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企业名称是区分不同市场主体的标志,由行政区划、名称、行业或经营特征、组织形式等组成,可以起到识别商品的作用。公司注册成立后,享有企业名称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经营者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名称,使人误以为是他人的商品,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知的企业名称,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因此,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和相关公众知晓度,是企业名称受到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前提条件。Eng制药公司没有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企业名称的“英语”字体大小,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和被相关公众不能确定Eng造粒公司的企业名称或使用“英语”的名字已经引起相关公众混淆或错误,在判决的基础上驳回了原告英制药公司的索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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