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互联网上进行核名是可能的。下面以浙江工商核命名为例:
1. 开放浙江政务服务网,网站是浙江政务服务网,全国综合政务服务平台
2、向下滑动页面,点击网站首页中间的“在线企业运行”;
3.选择个人用户;
4. 点击“立即注册”进入注册页面;
5. 按要求填写注册信息,完成后提交
6、进入网站首页,点击个人登录,登录账号
7. 填写登录信息并登录
8、向下滑动页面,点击网站首页中间的“商务在线办”
9. 点击“我想创业”
10. 选择“我没有名字”并点击enter
11. 按照要求填写信息,点击Submit等待平台审核
附加信息:
1. 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或者文字:
1. 含有迷信、淫秽、暴力或者不符合民族、宗教习俗的内容;
2. 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误解的;
3.外国(地区)、国际组织名称;
4. 政党、党、政、军机关、群众团体、社会团体名称和军号;
5. 外语、字母和阿拉伯数字;
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习惯的;
7.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和文字。
2. 公司或者非公司企业法人,“浙江”字样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对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制造业、贸易、非认证服务业企业,在欠发达地区可放宽至500万元。
2、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以上(含数量)投资、控股、工业、建筑、房地产开发企业法人。
3.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含此金额)的融资性担保公司。
4、注册资金(金)300万元以上(含数量)的高新技术,出编辑及文化场馆、体育俱乐部及场馆、旅行社、种养企业。
参考文献:浙江省政务服务网,全国政务综合服务平台
浙江企名网站
●哪些企业名称未申请批准
(一)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与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登记主管机关不予批准:被撤销不满三年的;被吊销营业执照不满三年的;因前两项原因以外的原因注销登记不满一年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企业名称:应当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或者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品牌一致;除了有投资关系;它是一样的企业批准或注册的姓名和电话号码一样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第十八条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一个企业的姓名和电话号码,不反映行业的特点都是一样的),除非有投资关系;它是一样的原始名称的其他企业名称改变了不到1年,一样的名字被撤销注册的企业或其营业执照被撤销不到3年,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哪些企业和企业集团可以命名为“浙江”或“浙江省”
企业名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注册资本在500万元(含总额,下同)以上的生产、贸易和非中介服务企业法人。
(二)近两年申报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纳税额达到100万元的生产、贸易和非中介服务类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三)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出版文化场馆、体育俱乐部及场馆、旅行社、种养企业。
④注册资本(资金)200万元以上的中介服务企业法人,具有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20人以上,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300万元。
⑤取得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专业认证中介服务合作伙伴,从业人员20人以上,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300万元。
⑥注册资金(金)2000万元以上投资有限公司、实业有限公司、建筑企业法人、房地产开发企业法人等企业法人。
●企业名称由哪些部分组成
1. 企业名称一般由四部分组成:
行政区划+企业名称+行业+组织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1. 行政区划+企业名称+行业+组织形式
例如:浙江/省+企名网+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2. 企业名称+行业+行政区划+组织形式
例如:启明信息咨询(浙江/省)有限公司
3.行政区划+企业名称+组织形式
例如:浙江省企名网络有限公司
4. 企业名称+组织形式
例如:启明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应当以企业所在地的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市(包括州)、县(包括市辖区)行政区划名称开头。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
●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内容和文字
1. 不得包含下列内容和文字:
(一)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3.外国(地区)、国际组织名称;
4. 政党、党、政、军机关、群众团体、社会团体名称和军号;
5. 汉语拼音(外文姓名使用的除外)、数字;
6.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
2. 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中文字符,不得使用外文字符、汉语拼音和阿拉伯数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如果名称中间使用“国际”一词,则“国际”一词不能用作店名或业务特征,只能用作业务特征的修饰语,并应符合国际贸易、国际货运代理等行业术语的使用。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九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八条、第十条
●哪些企业不能在名称前加上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的名称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下列企业的名称不得在其所在地行政区域名称前加名:
(1)国家的公司;
(二)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
(三)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五)历史悠久、驰名中外的企业;
(六)外商投资企业;
(七)注册资本(或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十三条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哪些企业可以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国”、“全国”、“全国”、“国际”字样
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国家”、“国家”、“国际”字样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全国”、“国际”等字样的企业;
(二)使用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的外商独资企业、外资控股企业名称中间可以使用“(中国)”字样。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范围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名称登记实行分级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的登记管理工作,负责下列企业名称的核准工作:
(一)“中国”、“中国”、“全国”、“全国”、“国际”等字样;
(二)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字样的;
(三)行政区划以外的。
主要内容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五条
●各级地方工商主管部门接受范围
企业名称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以外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
(一)有本级行政区划的;
(二)具有同级行政区划并以控股企业名义使用字号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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