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限合伙企业由两个以上合伙人设立,但不超过五十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有限合伙企业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
(三)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应当载明“有限合伙”字样;
(四)有限合伙人可以以货币出资、实物出资、知识产权出资、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
(五)有限责任合伙人不得为劳务出资;
(六)有限责任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按时足额缴纳出资额;逾期缴纳出资额的,应当向其他合伙人承担补充缴纳出资额的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
(七)有限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及其认缴的出资额;
(八)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事务,由普通合伙人执行。执行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履行交易的报酬和退出方式;
(九)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附加信息:
在有限合伙企业经营的第三至第五年,有限合伙企业首先投资,然后管理投资,最后退出,获得投资利润。投资利润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证券。有限合伙管理人通常在现有合伙企业的投资全部完成后开始筹集新的合伙资本。
因此,基金经理几乎每3到5年就必须筹集新的合伙资本,同时管理几只基金。每只基金都有不同的期限,每只有限合伙制基金在法律上都是独立的,并分别进行管理。
参考百度百科全书-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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