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房核名申请书
自行开办大型药房所需的材料包括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标准证书、药品经营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根据《个人业务条例》:
第二条个体工商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登记的有能力的公民经营,从事工商经营活动。
第八条申请工商个体户口登记的,应当向营业场所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营业场所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十四条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应当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应当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登记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标准认证管理办法》:
第二条《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药品经营企业的质量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的手段。是药品经营企业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良好规范》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和是否颁发证书的监督管理过程。
扩展信息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
第八条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应当向拟经营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拟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学历证书原件、复印件及简历;
2. 执业药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销售药品的范围;
4. 拟经营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及周边卫生环境等。
中国菏泽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个体工商户条例
参考百度百科医药企业质量管理标准认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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