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作为企业法人,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该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负责。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权、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经理人的权利。
公司进行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公司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企业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须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补发营业执照。
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
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变更前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继承。
公司以其总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章程或者变更业务范围,但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经营范围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批准。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总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对被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外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设立核名
外资企业
外资企业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
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经营,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能够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国家鼓励外资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开发新产品,更新换代产品,节约能源和原材料,鼓励外资企业出口产品。
禁止或者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按照国家关于外商投资方向和外商投资行业指导目录的规定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设立外资企业:
1. 伤害中国的主人权力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二)危害中国国家安全的;
(三)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
(四)不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五)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
外资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独立经营、管理,不受干涉。
设立外资企业的程序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发给批准证书。
申请设立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家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审批并颁发批准证书:
(一)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内的;
(二)能源、交通运输、对外贸易出口配额等不需要国家分配原材料、不影响全国综合平衡的。
外资企业批准的国务院人民政府授权范围内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应当自批准之日起15日内,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备案,以下统称审批机关)。
外资企业申请设立的产品,涉及出口许可证、出口配额、进口许可证或者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管理权限事先征得其同意。
外国投资者在申请设立外资企业前,应当向拟设立外资企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就下列事项提出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目的,业务范围和规模,制造产品,所使用的技术设备;土地面积和要求;条件和大量的水、电、煤、煤气或其他能源需要,要求公共设施等。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外国投资者提交的报告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外国投资者。
设立外资企业,由外国投资者批准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外资企业章程;
(四)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候选人)名单;
(五)外国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资信证明文件;
(六)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书面答复;
(七)进口材料清单;
(八)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前款第(一)、(三)项的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第(二)、(四)、(五)项的文件可以用外文书写,但应当附中文译本。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外国投资者共同申请设立外资企业的,应当将双方签订的合同副本报审批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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