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商投资企业名称进行审核,并调整为符合提交材料标准
1.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调整申请书;
2. 委托代笔人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 其他有关文件和证明。
填写申请表的标准要求:
请用黑色或蓝黑色墨水或钢笔填写,字迹要清晰。
上述文件均为原件,但标有复印件的除外。
投资者有正当理由的,可申请延长《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有效期一次(六个月)。延长的通知不得再延长。
4.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内申请延期,申请延期时退还《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
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已经登记注册的不适当的企业名称,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已经登记注册的不适当的企业名称。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当的企业名称,可以要求登记主管机关予以更正。
企业名称应当由下列部分组成:字号(或商号,下同)、行业或经营特征、组织形式。
企业名称应当冠以行政区划的名称的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下同)或者市(包括州,下同)或者县(包括市辖区,下同)企业所在地。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下列企业的名称不得在其所在地行政区域名称前加名:
(一)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企业;
(二)历史悠久、驰名中外的企业;
(3)外商投资企业。
企业名称应当使用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
企业使用外文名称的,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并向登记主管机关登记。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或者文字:
(一)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误解的;
(三)外国(地区)和国际组织名称;
(四)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团体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和军队名称;
(五)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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