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不再经营的,应当到登记机关申领吊销营业执照。202年2月19日修订的《个体工商户条例》第12条规定: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交回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营业执照是法定经营权的凭证,具有确认身份的作用,是显示身份的法律文件。如果不办理注销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法进行监督。此外,个体经营者还应当按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在1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个人未按照规定履行年度报告义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将个体工商户列入非正常经营目录,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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