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企业名称未申请批准
(一)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与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登记主管机关不予批准:被撤销不满三年的;被吊销营业执照不满三年的;因前两项原因以外的原因注销登记不满一年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企业名称:应当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或者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品牌一致;除了有投资关系;它是一样的企业批准或注册的姓名和电话号码一样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第十八条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一个企业的姓名和电话号码,不反映行业的特点都是一样的),除非有投资关系;它是一样的原始名称的其他企业名称改变了不到1年,一样的名字被撤销注册的企业或其营业执照被撤销不到3年,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哪些企业和企业集团可以用“江苏”或“江苏”来命名?
1. 企业法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省人事局批准,可以在企业法人名称中使用“江苏”字样:
(一)注册资本(基金)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2)出资人是在三个以上省级城市注册的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三)由在江苏省或省(市)具有著名或知名字(商)号的企业控制,注册资本(基金)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4)如果母公司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以上,并有4个以上控股子公司,且母公司注册资本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则集团名称可以使用“江苏”字样。
2.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省人事局批准,可以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江苏”字样:
(1)申报出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合伙企业一个有限合伙企业,跨越三个省级城市。
(二)个人独资企业和普通合伙企业,申报出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近3年每年纳税额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
(三)成员跨越三个省辖市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社。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名称可以命名为“江苏”:
(一)所属企业法人名称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
(二)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名称。
●企业名称由哪些部分组成
1. 企业名称一般由四部分组成:
行政区划+企业名称+行业+组织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1. 行政区划+企业名称+行业+组织形式
例如:江苏/省+企业名称+信息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2. 企业名称+行业+行政区划+组织形式
例如:启明信息咨询(江苏/省)有限公司
3.行政区划+企业名称+组织形式
例如:江苏/省企名网络有限公司
4. 企业名称+组织形式
例如:启明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应当以企业所在地的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市(包括州)、县(包括市辖区)行政区划名称开头。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
●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内容和文字
1. 不得包含下列内容和文字:
(一)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3.外国(地区)、国际组织名称;
4. 政党、党、政、军机关、群众团体、社会团体名称和军号;
5. 汉语拼音(外文姓名使用的除外)、数字;
6.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
2. 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中文字符,不得使用外文字符、汉语拼音和阿拉伯数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如果使用“国际”这个词中间的名字,“国际”这个词不能用作字号或业务特点,但只能作为修饰符的业务特点,它应该符合海关的贸易术语,如国际贸易、国际货运代理等。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九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八条、第十条
●哪些企业不能在名称前加上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的名称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下列企业的名称不得在其所在地行政区域名称前加名:
(1)国家的公司;
(二)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
(三)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五)历史悠久、驰名中外的企业;
(六)外商投资企业;
(七)注册资本(或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十三条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哪些企业可以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国”、“全国”、“全国”、“国际”字样
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国家”、“国家”、“国际”字样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全国”、“国际”等字样的企业;
(二)使用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的外商独资企业、外资控股企业名称中间可以使用“(中国)”字样。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范围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名称登记实行分级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对企业名称登记不负责负责批准下列企业名称:
(一)“中国”、“中国”、“全国”、“全国”、“国际”等字样;
(二)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字样的;
(三)行政区划以外的。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五条
●各级地方工商主管部门接受范围
企业名称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以外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
(一)有本级行政区划的;
(二)具有同级行政区划并以控股企业名义使用字号的企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五条
江苏省公司注册核名
⊙国家公司→登录网上报名系统的国家工业和CommerceFirst: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网站(http://www.zhucesz.com/)主页→“服务导航”→“网上报名”→“应用程序预先批准的名称”/“申请调整的名字“第二:国家工商总局网站(http://www.zhucesz.com/)首页→“网上申请”→“企业登记”→“名称预先核准申请”/“名称调整申请”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www.zhucesz.com/)首页→“在线”“名称预核准申请”/“名称调整申请”
⊙本地企业(江苏)→登录江苏省工商局网上名称系统。百度搜索“江苏工商局”可以找到江苏工商局网站的链接地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范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全国企业名称的登记管理,并负责批准以下企业名称:(1)“中国”这个词,“中国”、“全国”、“国家”、“国际”等;(2)使用单词“中国”、“中华”,(三)“全国”或者“国家”字样;不含行政区划。⊙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范围: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以外的企业名称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1)之前的行政区划在同一水平;(2)企业包含同级行政区划和使用商店名称的名称控股企业。
如需了解更多公司核名、企业注册核名、商标核名、网上核名、关注了解更多公司核名等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