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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核名需法人授权代表签字

发表日期:2022-05-16 10:12:18

国家统计局企业名称经营范围

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受理企业名称登记的业务范围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境内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登记

公司及外资企业名称:

(1)前缀有“中国”、“中国”、“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样例;

(2)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字

样例;

(三)行政区划以外的。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企业名称登记的条件和办法

(一)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前不得有“中国”、“中”字样

“华”、“全国”、“全国”、“国际”等。

(二)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国”、“全国”、“国家”字样;

“国际”,这个词应该是贸易的资格。利用外资(地区)企业

其中可以使用外商独资企业或者外商独资外商投资企业的名称

“(中国)”。

(三)企业法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使用不设行政区划的企业

名称:

1. 国务院批准的;

2. 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注册;

3.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4.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

新设立的第(二)、(三)、(四)类企业名称申请登记,实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

企业名称登记申请服务系统(简称“名称申请系统”)提交申请。

通过名称申报系统提交的新设企业名称登记申请,工商行政管理局有三份

有关报名资料将于工作天内于网上通知申请人。《企业名称登记通知书》

该文件由当地企业登记机关印制发放。

已经注册的企业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请名称变更注册(上述第2、3及4类)

地方登记主管机关受理审查申请,并通过名称申报制度报省(含自治区、直辖市)

(市)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审核,省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后报总局,总局作出是否

登记决定后,将相关信息通过系统反馈到企业登记机关。

申请办理前款所列新设立企业名称登记,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 企业名称登记申请表(含指定代表人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授权书)

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2. 外商投资企业提交的所有投资者的资格证书复印件(文件为外文,

请提供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的中文译文。

3.其他有关文件和证明。

描述:

1. 注册企业名称,请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http://www.zhucesz.com/)下载有关表格。

2. 申报材料及其他申报材料采用A4纸。

3.提交的材料没有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

应当标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或者其指定代表、申请人代表签字

加盖公章或者与委托代理人签字。

4. 提交的材料有签字的,没有署名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

其他组织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注:外商投资企业需上传所有投资者的资质证明复印件提交在线申请

3.企业名称登记可能对部分申报事项进行调整

申请人可以申报已经注册但尚未注册的企业名称

经部分调整的,注册企业名称的保留期限可以延长。你可以调整

项目包括:地址、注册资本(资金)、出资人名称及证号、经营范围、开户银行

其中,投资者名称和许可证号码的调整属于勘误表性质,申请人必须同时提出申请

企业名称应由申请人通过网上申报系统根据企业名称进行调整它被称为注册程序办公室

理查德。

渠道:网上申报

期限:3个工作日(从受理之日起至报名或不报名)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

邮政编码:10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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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法人名称的授权代表签字

注册公司需要法人本人到工商局办理注册手续。

第二十五条按照实施规则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登记机关批准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的基础上,应用程序的申请人和条件,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标准化要求。企业必须按照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单独上市):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

(二)有国家授权企业经营管理或者属于企业所有的财产,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有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必须根据生产经营规模设立的经营管理机构、金融机构、劳动组织和其他机构。

4. 必要的、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5. 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得少于8人。

6、有健全的会计核算制度,能进行独立核算,负责盈亏,独立编制资产负债表或资产负债表。

7. 按照规定的数额和经营范围有注册资本的,国家对注册资本数额的特别规定执行。

8. 经营范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9.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附加信息:

注册批准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规定登记主管机关审核登记的程序,为受理、审查、批准、许可、公告。

1. 受理:单位填写的文件、证件、登记文件齐全后方可受理登记申请,否则不予受理。

2. 审核:审核所填写的文件、证件和登记文件是否符合有关登记管理规定。

3.核准:经审查核实,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登记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登记的单位。

4. 发放许可证:向经批准登记的申请单位分别发放有关许可证,并及时通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领取许可证,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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