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中国)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中国)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知识产权管理,预防和解决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风险,并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这个系统是依照商标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版权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公司。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知识产权,主要包括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承认)的其他知识产权。第四条合营公司员工完成的创造性、研究技术开发成果和其他脑力劳动成果,符合下列条件的,归合营公司所有:公司员工的智力劳动成果不在上述范围内的,在同等条件下,公司享有优先受让的权利。第五条受公司委托或者与外部单位合作进行的人员培训、科学研究开发、生产经营活动所产生的脑力劳动成果,应当在合同或者协议中明确知识产权归委托方所有或者由合作方共同享有。第三章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职责第六条公司设立知识产权管理委员会。公司副总裁为知识产权委员会主任,下设信息管理中心、审计监察部、行政人力资源中心、房地产开发中心、财务管理中心、生产运营中心、成本设计中心、战略投融资部为委员会成员。第七条知识产权管理委员会是知识产权事务的决策机构。主要职责是:研究决定公司知识产权工作的其他重大问题。第八条公司各职能部门和专业部门负责执行委员会的决定,做好本职能范围内的知识产权工作。第九条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为公司知识产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第四章商标管理第十条本系统使用的商标,是指公司提供的技术、产品和业务服务在商业中用来区别于其他公司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以及文字和图形的组合。第十一条公司申请商标注册,应当按照规定的商品分类,填写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及时、依法将公司名称和房地产案件名称注册为商标。第13条委托有关组织设计商标,公司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的所有权的权利设计结果,并应对诉讼和赔偿责任由第三方的侵权指控,以避免侵权纠纷和其他损失。第十四条为避免相关类别的注册商标被他人注册,公司应注意防御经营目标的设计和注册申请。第十五条商标管理的具体办法负责下列商标档案和信息的管理:商标注册申请材料、商标注册证、与商标事项有关的各种合同和协议、商标侵权、争议案件、商标标志模板(实物版或电子版)相关商务文件格式、商标在商务中实际应用的相关数据统计、商标信息检索资料等。公司的房地产开发中心应组织相关人员及时到房地产相关部门所在地核,避免公司在商标侵权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公司部门和分子公司应注意与公司相关的品牌市场信息,对侵犯公司商标权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并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查处或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处理方案和结果应及时上报公司行政人力资源中心和审计监察部。对于重大案件,公司各部门及关联公司应及时报公司行政人力资源中心法务部统一协调处理。第十六条申请使用公司注册商标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商标使用许可手续:被许可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将《许可使用商标合同》报当地工商局备案;公司行政人力资源中心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报国家商标局或当地商标局备案。第十七条公司对商标实行分类管理,定期宣传注册商标的使用,经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可以有偿转让、无偿转让或者注销商标。第五章著作权管理第十八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以下列形式创作的作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第十九条当委托外部实体来创建图纸和其他相关工作,公司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的著作权应当享有的公司工作,和应对诉讼和赔偿的责任由第三方的侵权指控,从而避免侵权纠纷等损失。第二十条公司房地产开发中心负责公司广告宣传所用作品的著作权问题。其主要职责如下:指导和监督的管理使用的作品版权问题的广告和宣传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负责审查设计公司的书面授权协议,以确保提供的图片设计公司的广告是合法的;负责收集及储存下列与版权有关的资料:版权侵权及纠纷案件资料;侵权作品的详细资料(实体或电子版本);如发生广告侵犯著作权的纠纷或诉讼,应及时向公司行政人力资源中心法务部报告,由行政人力资源中心法务部统一处理。第二十一条公司信息管理中心是负责软件使用中著作权问题的部门。其主要职责是:软件侵权引起的纠纷或诉讼的法律部门报公司行政人力资源中心,和法律部门的行政人力资源中心将以统一的方式处理它们。第二十二条工作人员职务作品的归属:工作人员为完成工作任务而创作的作品为职务作品,著作权归作者所有是的,但公司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后两年内,未经公司同意,制作者不得允许第三方以公司使用作品的方式使用作品。在符合下列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员工完成的工作(包括计算机软件)归公司所有。其中,公司享有作品的著作权,作者仍享有署名权。员工退休、辞职、离职或以其他方式终止劳动关系后一年内所从事的与公司工作和业务有关的工作归公司所有。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情形外,公司也可以通过与员工的协议取得作品的著作权。第六章管理商业秘密23条“商业秘密”这个系统指的是技术和业务信息不清楚,可以给主人带来经济效益和实际应用,包括任何机密的商业信息,构成了公司的竞争优势。第二十四条商业秘密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信息,包括:发展规划、经营战略、管理专长、薪酬结构、商业模式、客户名单、供应商名单、合作单位名单、营销策略、财务状况、投融资计划、标底、洽谈及各种合同文件;包括内部控制程序、薪酬考核方法、预算成本控制、采购计划、销售计划、销售方法、财务会计报表、分配计划以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等。第二十五条商业秘密的认定与商业秘密的存在形式无关。商业秘密可以以载体的形式存在,如官方文件、信件、图纸、磁盘、电影、幻灯片、录音、会议纪要、培训材料等。也可以不以载体的形式存在,员工通过大脑记忆获取的商业信息也可以构成商业秘密。第二十六条公司行政人力资源中心总经理或各子公司总经理对公司各部门产生或接收的文件、资料进行分类确认。商业秘密按保密程度可分为以下等级:内部的如果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信息。第二十七条各涉密部门应当根据确定的密级作出相应标记:对各类涉密公文,在原稿纸相应栏内标注保密等级和保密期限;对各类涉密公文、领导讲话、领导讲话等秘密载体标注保密等级和保密期限。对保密的磁性介质、光盘介质等保密载体,严格按照与存储文件相同的保密等级进行管理,并在适当位置贴上“公司商业秘密标记章”并予以标识。第二十八条公司员工有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公司严禁员工在任何场合向同行业公司或其他相关公司透露或私下谈论公司的商业秘密。公司正式员工入职后必须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并在员工入职培训中明确添加保密教育内容,并进行考核,确保国家和公司机密不外泄。第二十九条接触过商业秘密的人员即将离职时,应当进行离职检查,办理相应的交接手续,收缴员工借用物品,并重申员工离职后仍应继续履行保护商业秘密的义务;有需要的员工可签订详细具体的保密协议。第三十条公司行政人力资源中心应定期检查保密场所的电气设备、防盗设备、消防设备的完好状况,确保安全;第三十一条公司应规范商业秘密档案的管理:公司档案室由专门人员管理,对保密文件进行专门记录,定期核对,防止丢失、错误和遗漏。所有材料借用严格按照档案管理制度执行;保密文件严格按照领导批准的数量打印,未经授权不得多复印、多保留。以草稿为原件,对打印出来的废页及时销毁。传递保密资料由专人交付,不得让无关人员阅读,以掌握文件的下落,以防丢失;公司商业秘密文件的借阅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未经授权不得将文件带出办公室;公司禁止公司各部门使用未经批准发表含有公司商业秘密的学术著作、演讲或广告。第三十二条管理供应商、客户等第三人,公司商业秘密经常涉及供应商、客户,以及向公司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建筑师、工程师、顾问、会计师、审计师、承销商等第三人,并需了解第三人的商业秘密,签订适当的保密协议;限制访客范围,访客进入公司时必须陪同;访客不允许录像。未经批准,禁止其他公司和外国人员研究、访问涉及本公司商业秘密的内容。公司员工或第三方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披露或允许他人使用公司商业秘密,从而给公司造成经济和信用损失的,公司应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因工作需要或者环境变化,需要改变保密等级或者公开不再影响公司利益的文件时,由原批准保密等级的单位提出申请。经公司行政人力资源中心总经理或各子公司总经理确认后执行。保密期限届满后,除需要继续保密的事项外,其他文件应当自愿解密。第三十四条公司各涉密部门应当根据本制度制定适合本部门工作需要的具体保密办法。第七章第三十五条中提到的域名域名管理这个系统指的是名字在互联网上注册的企业,政府,非政府组织和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企业或组织的网络地址在互联网上相互通信。第三十六条域名分为二级,包括顶级域名和二级域名。顶级域名分为国家顶级域名和国际顶级域名。二级域名是指顶级域名下的域名,国际顶级域名下的域名是指域名注册人的在线域名。第三十七条域名注册应当遵循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管理部门不得对申请人提交的域名是否侵犯第三方权利进行实质性审查。第一个第三十八条公司应当及时将其企业名称或者商标注册为域名。尚未使用但对公司有重大意义或对公司未来发展有影响的关键词也可以注册为域名。第三十九条域名管理具体办法负责下列域名文件和信息的管理:域名注册申请材料;域名证书;与域名有关的各类合同、协议;域名侵权、争议案件信息;负责与ICANN、CNNIC等的联络工作;如发生与域名有关的纠纷或诉讼,应及时上报公司行政人力资源中心法务部,由法务部统一处理。本公司各部门及关联公司应关注与本公司有关的域名信息,如发现与本公司相同或相似的域名,应及时向本公司信息管理中心和行政人力资源中心法律部报告。如有严重违反了我们公司的域名,各部门、下属公司应当向法律部门行政人力资源中心的公司及时,和法律部门的行政人力资源中心以统一的方式处理它。第四十条公司应定期公布域名的使用情况,并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可以有偿转让、转让或注销未使用的域名。第八章第四十一条本系统兼容档案管理系统、公文管理系统、通信管理系统、微机管理系统、合同管理系统和信息传输标准,并对上述管理制度在知识产权管理方面具有指导意义。第四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行政人力资源中心负责解释。各部门可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经行政人力资源中心批准后实施。第四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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