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签发的美容院营业执照的工商个体户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营业场所证明等文件。
依照《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营业场所证明;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文件。
附加信息:
第十八条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更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有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登记机关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第十九条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但当场办理登记的除外。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并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依法不属于个体工商登记范围的,登记机关应当立即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全书-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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