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到期后,办理续签手续。
(一)审批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8号)、《行政许可法》。
审批条件:被许可方需要延长有效期的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应当适用于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30天到期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
申请材料(以下只需要一份):
1. 《私营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换发(补发)申请表》一份;
2. 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租赁合同或免费使用证明,使用期限1年以上)(验原件并留下复印件);
3.注册证书的正本和副本;
4、委托书(正本一份,经办人不是单位法定代表人,必须持有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委托书,加盖单位公章),附委托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5. 凭许可证(办学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登记的,应提交原许可证审核,并保留副本(许可证内容与登记证内容应一致)。
(2)审批程序
申请人咨询-受理考试-发证(截止)
(3)承诺期
验收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
(4)费用
是免费的
扩展信息
非营利性是民营非企业单位区别于企业的一个基本特征。营利与非牟利应区分两点:
首先,看看它的目的和目的。所有企业,包括服务型企业,其目的都是通过经营活动实现利润最大化,利润是所有企业的出发点。然而,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同。其宗旨是通过自身的服务活动,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促进社会进步和发展。他们的目的不是为了盈利。
社会公益性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最大特征。正因为如此,国家将对民营非企业单位在税收等方面实行一些特殊的减免免税政策。
二是区分财务管理和财产分配制度。一个企业的利润可以分布在其成员中,清算后财产可以分布在其成员中,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盈余和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只能用于社会福利事业,不能分配给它的成员。
由此可见,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开展社会服务活动的过程中,可以按照国家的规定合理收取费用,保证成本并略有盈余,这对其生存和发展是非常必要的。如果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非营利性特征来否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依法收取合理的费用,那么民办非企业单位就无法生存和发展。
国家机构也被允许自行收集和支出。为什么不是私营非企业单位?因此,我们应该把民营非企业单位的非营利性特征作为不以营利为目的。例如,私立学校的目的应该是弥补国家教育力量的不足,以促进教育的发展为目的。
但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可以按规定收取一定的费用,可以盈利。但利润应该投资于扩大教育。其他民办医疗单位、民办文化单位、民办科研单位、民办体育单位等,性质都是一样的。
百度百科全书-民办非企业单位
即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到期换证
教育局民办非企业核名称进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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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都区行政审批局综合业务
解决问题
关于社会原因的常见问题
第一篇论文
民政事务
Q1:建立社会组织的条件是什么?
答:
根据《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条的规定,设立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个人会员在50人以上或者单位会员在30人以上;个人会员与单位会员之和不得少于50人;
2. 有规范名称和相应的基团吗织机构;
3.固定的:有固定住所的;
4. 有与经营活动相适应的专职人员;
5. 有法定资产和资金,全国性社会团体有活动经费10万元以上,地方性社会团体和跨行政部门的社会团体有活动经费3万元以上;
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Q2:如何核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
答: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发[1999]129号)的有关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应当由名称、业务(业务)或者业务领域、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以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州、州)、县(县级市、市辖区)的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命名。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所标明的组织形式必须清晰易懂,一般指学校、学院、园林、医院、中心、医院、研究所、博物馆、车站、社区、公寓、俱乐部等,不得使用“一般”二字。
三、设立民办非企业单位有哪些条件?
答: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
2. 规范的名称和必要的组织结构;
3.有与本单位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5. 必要的前提。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在名称前加上“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Q4:民办非企业单位需要取消哪些材料?
答:
(1)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注销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签字的,提交不能签字事由文件)、(一)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撤销申请表》;(二)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撤销申请表》;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的文件;
3清算报告;
注:清盘报告由两部分组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算报告(带二维码);http://www.zhucesz.com/。清算组对债权债务及剩余财产的清算意见。清算报告应当由清算组全体成员签名(清算组成员由下列人员组成:社会审计机构审计员、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财务人员和职工代表。(二)与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近亲属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人员、与民办非企业单位有其他利害关系的人员以及可能影响清算公平性的人员,不得进入清算组织;因清算而有债权、债务或者剩余资产的,应当附送有关处理资料。
四、私营非企业单位注册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
5. 没收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所有印章、财务凭证、银行开户注销凭证和各类票据(包括已使用和未使用的票据)。
六、《民办非企业单位内部机构注销登记表》
7. 注销公告、清税凭证
注销材料一式三份,未注明复印件的,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签字或加盖公章;A4纸打印。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吗?
答: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六、举办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条件是什么?
答: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的规定,设立2人以上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Q7:民办非企业单位对活动场地有什么要求吗?
答: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8号)第六条的规定,有条件的,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活动场所必须具有1年以上的产权证明或使用权证明。
八、如何设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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