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贾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名、无区域核名、中文前缀核名、急核名、难核名
境内企业注册核销的规定:
1. 为了加强企业名称管理,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规定。
2. 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和其他需要依法办理登记的企业,适用本规定。
3.企业名称申请登记时,应当经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后,方可使用,并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有权。
4. 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已经登记注册的不适当的企业名称,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当的企业名称。
5. 企业只能使用一个名称,不得与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已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6. 经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下列企业名称不得在其所在地行政区域名称前加名:
(一)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企业;
(二)历史悠久、驰名中外的企业;
(3)外商投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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