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核名委托代理书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姓名/公司名称:
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方式:
地址: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
姓名/公司名称:
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方式: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代理甲方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办理公司的名称预先核准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名称预核申请的准备和提交; - 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沟通和协调; - 获取并传达名称预先核准的结果。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专人负责办理上述事项,并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二、双方权利义务
甲方的权利义务:
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类型、经营范围、股东信息等; - 按照乙方的要求支付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代理费、工本费等; - 及时了解和确认办理进度和结果。
乙方的权利义务:
根据甲方提供的资料,准备和提交名称预核申请; - 及时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沟通,确保申请顺利进行; - 在收到名称预先核准结果后,第一时间通知甲方,并提供相应的文件。
三、费用及支付方式
甲方应支付乙方代理费用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
甲方应在签订本协议后 日内支付代理费用的 %作为预付款,剩余费用在名称预先核准结果出来后 日内支付。
乙方应在收到全额代理费用后,开具相应金额的发票给甲方。
四、保密条款
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所有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乙方在办理过程中获取的甲方商业秘密及其他敏感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用于本协议以外的任何目的。
五、违约责任
如因甲方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导致名称预核未能通过,乙方不承担责任,且代理费用不予退还。
如因乙方原因导致名称预核未能通过,乙方应退还甲方已支付的代理费用,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六、争议解决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条款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甲方提供的资料清单、乙方开具的发票样本、其他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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