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协会的核名流程
成立协会的核名流程是一个需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的步骤,
了解核名基本要求
在开始核名之前,需要了解协会成立的基本条件。根据《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协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个人会员50人以上或者单位会员30人以上;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的,会员总数不少于50人;- 有标准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有固定住所;- 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人员;- 有合法资产和资金,全国性社会团体有活动资金10万元以上,地方社会团体和跨行政社会团体有活动资金3万元以上;-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获取业务主管单位批准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社会团体的设立,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这意味着,在核名之前,需要先得到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这个过程可能包括征求意见、口头同意,并在名称核准后出具批复文件。
提交核名申请
在得到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核名申请。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申请社会团体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注册申请;- 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验资报告和场地使用权证明;- 保荐人及其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和身份证明;- 章程草案。
等待审核结果
提交完核名申请后,需要等待登记管理机关的审核。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注意事项
在核名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协会名称应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区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点。
协会名称应具有专业性和区域性,办公地点应在管辖范围内且相对固定。
成立协会的核名过程是一项细致且重要的工作,需要认真准备和遵循规定的步骤。希望以上信息能够帮助您更好地理解和处理这一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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