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核名字号的规定
个体工商户核名是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的,这些规定明确了个体工商户命名的规则及核名流程,以及需要准备的相关材料。
命名规则
命名结构: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例如,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指个体工商户所在县(市)和市辖区名称,后面可以缀以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或者行政村、社区、市场名称。
字号使用:经营者姓名可以作为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使用。
组织形式:个体工商户名称组织形式可以选用“厂”、“店”、“馆”、“部”、“行”、“中心”等字样,但不得使用“企业”、“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字样。
特殊要求: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准备资料:个体工商户决定使用名称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身份证明等材料。
提交申请:申请人应当以登记机关核准的名称报送有关部门办理前置审批手续。
审查与批准:经审查合格后,领取营业执照。
后续步骤: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办理公司账户等后续事宜。
避免重复:在同一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个体工商户名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登记:与已登记注册或已预先核准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相同;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与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1年的个体工商户名称相同的;与注销登记未满1年的企业名称相同的。
保留期:预先核准的个体工商户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在保留期内,个体工商户尽快向工商机关办理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或变更登记,否则保留期满后,预先核准的名称自动失效,需要再次核准。
核名流程
注意事项
以上信息汇总了个体工商户核名字号的规定,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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