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分公司核名文本
公司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
根据《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规范公司名称的使用,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现就大连市分公司核名事宜制定以下文本,供各公司参考和执行。
一、核名的基本要求
分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含有违法、违规的内容。
分公司名称应当与总公司的名称保持一致,并在名称中注明“分公司”字样。
分公司名称应当反映其业务特点和经营性质,不得与其他公司名称相同或近似,以免引起混淆。
提交申请:分公司应当向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并附上相关材料,包括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公司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总公司章程及历次修正案复印件等。
审查: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将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保其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
核准:经审查合格的,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将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核准该分公司名称的使用。
公示:核准后的分公司名称将在相关媒体或平台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无异议的,该名称方可正式使用。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申请人需如实填写申请表,并由分公司负责人签字。
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总公司公章。
分公司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需提供原件以供核对。
总公司章程及历次修正案复印件:需加盖总公司公章。
分公司在大连注册地址证明:包括租赁协议和产权证明。
授权书、申请书:均需盖总公司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
分公司名称应当与总公司的经营范围相一致,不得超出总公司的经营范围。
分公司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与实际经营业务相符合,不得使用容易引起误解的行业表述。
分公司名称中的字号应当具有显著性,不得与其他公司字号相同或近似。
分公司名称核准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工商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的,核准的名称将自动失效。
分公司名称未经核准擅自使用的,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分公司名称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本文本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文本不一致的,以本文本为准。
本文本由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二、核名的流程
三、核名所需材料
四、注意事项
五、法律责任
六、附则
希望各公司在核名过程中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分公司名称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联系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24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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