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的核名申请流程如下:
拟申请成立市、区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然后按照要求准备核名相关申请材料,到相应业务主管单位办理前置审查手续,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在相应申请表盖章,并获得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成立的批复文件。
接下来向登记机关提交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核名材料,登记机关进行审核。对于符合要求的,出具《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凭《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开设临时验资帐户,将开办资金打入帐户,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网上申报审核通过后,登记机关开具《准予通过的核名通知书》《临时开户联系单》,核名通知书有效期为 6 个月,逾期未完成登记的需重新申请核名。
需要注意的是,在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申请机构应在 6 个月内申请召开理事会议或股东会议、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逾期未完成登记的需重新申请核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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