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核名原则
企业核名原则并不单纯按照拼音原则,而是包含了多个方面的规定。
1. 企业名称的一般要求
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以下
- 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2. 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3. 外国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名称;4. 政党、党、政府、军事机关名称、群众团体、社会团体名称和军事代号;5. 外文字符、汉语音标、阿拉伯数字;6.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 与经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但有投资关系的除外;2. 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其他企业名称与原名称一致;3. 与被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4. 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
2. 企业法人名称的要求
企业法人的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3. 企业分支机构名称的要求
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
4. 企业名称的特殊要求
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
5. 企业名称的外语翻译
企业名称需译成外文使用的,由企业依据文字翻译原则自行翻译使用,无需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6. 其他注意事项
在创业人员取好公司名称后,为了符合登记要求,其还需及时前往工商部门进行审查,“公司核名”。
企业核名原则并不仅仅按照拼音原则,而是包含了多个方面的规定。创业者在给公司取名时,需要遵守一定的核名规则,以确保能够顺利通过公司核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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