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登记承诺书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全面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二、承诺不侵犯他人在先的合法权益,与其他非营利性法人或者法人授权的特定名称、投资关系,或者使用其他公司名称缩写或者公司授权的特定名称、投资关系;利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曾经驰名商标进行保护的同一企业名称中文字体大小并已获得驰名商标所有人的授权。
三、企业选择的企业名称与他人以前的企业名称相同的,存在投资关系。
四、承诺如果申请的公司名称与他人原公司名称相似,应注意侵权风险,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承诺在发生名称纠纷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纠纷时,配合并参与谈判、调解或调查,并服从有关行政机关的处理。
六、根据第 5 项的办理结果,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公司名称:[具体公司名称]
申请人(所有股东及投资者)签字:[签字]
还需注意以下几点: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名是指企业名称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预核准登记注册。该名称可直接以企业名称+行业+组织形式(如:长江+科技+有限公司)批准,不受地域限制。
申请无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核准,注册资本 5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无行政区划表达、无行业表达的企业名称,注册资本必须在 1 亿元人民币以上,经营范围必须包括《全国经济产业分类表》中的五类。
新设立企业应当提交在两省设立企业说明,申请人须提交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营情况证明。有一个以上投资者的,应当有一个以上投资者在两个以上省(含两个)设立企业。变更企业名称的,应当提交企业在两个以上省份设立的说明。
本承诺书包括:公司(*公司)将规范公司名称的使用,不误导公众,不侵犯他人对公司名称、商标或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利,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公司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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