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的名称是需要核名的。
根据相关规定,分公司的名称要求有以下几点:
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总”字的,必须下设三个以上分支机构。
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其企业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缀以“分公司”“分厂”“分店”等字词,并标明该分支机构的行业和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但其行业与其所从属的企业一致的,可以从略。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应当使用独立的企业名称,并可以使用其所从属企业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再设立分支机构的,所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得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总机构的名称。
在核名时,需要准备相应的材料,如母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母公司公章;股东大会决议;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等。同时,工商登记时,母公司需要提交文稿,包括分支机构设立申请报告、股东大会决议、分支机构负责人任命书等,且都需要全体股东签字并加盖母公司公章。母公司还需要提交材料,如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需通过年检并加盖母公司公章)、组织机构代码正本复印件(需加盖母公司公章)、税务登记证正本复印件(需通过年检并加盖母公司公章)、最近三月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
另外,分公司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的文字: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
分公司名称的核名需要遵循一系列的规定和程序,以确保名称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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