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字头核名流程与条件
核名流程
准备材料 -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投资人签字、盖章;内含指定委托书) - 投资人(股东)的资格证明(自然人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 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 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及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件复印件
提交申请 - 将准备好的材料提交至国家工商总局
等待核准 - 国家工商总局审核申请材料
获取核准通知书 - 若核准成功,国家工商总局会下发《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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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地手续 - 申请人持《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根据地方工商部分的要求按流程办理该公司的注册手续
注册资本 - 无行政区划表述的企业名称,须注册资本金5000万人民币以上的企业 - 无行政区划表述,无行业表述的企业名称,必须注册资本金一亿人民币以上,经营范围必须包含《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表》其中的五大类
企业类型 - 中字头企业名称核准,如:中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国字头企业名称核准,如:国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特殊要求 - 不带行政区划及中间带(中国)企业名称的要求:(1)、不带行政区划的合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五千万人民币以上;国美控股(中国)有限公司 (2)、中间带(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方企业和拟核准的名称一致):企业注册资本5000万人民币以上;外商独资企业或外方控股企业;使用外方出资企业字号如:国美(中国)建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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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的文字
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 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 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 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 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
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
企业营业执照上只准标明一个企业名称。
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1、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2、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3、与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核名条件
您可以根据这些信息进一步准备和提交您的申请。如果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联系相关部门或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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