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核名需要携带的资料
单位在进行核名时,需要准备一定的资料,并确保所有信息的准确性与完整性。
1. 投资人签署的相关文件
《投资人授权委托意见》:需要全体投资人签署,若选择代办,则还需提供代办人或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以及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其权限和授权期限。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投资人为企业时需提供。
《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投资人为事业单位法人或社团法人(含工会法人)时需提供。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投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时需提供。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工会法人登记证书》):投资人为自然人时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特殊申请名称的说明或证明材料:名称登记机关可能要求投资人提交。
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时需要提供。
股东身份证明:自然人股东需要准备身份证复印件。
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经营范围:拟定的经营范围。
房产证明:产权人为单位时,房产证复印件需要加盖产权房公章及企业设立表中加盖公章;产权人为个人时,房产证复印件需要产权人签字及企业设立表中签字。
2. 投资人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3. 特殊情况下的额外资料
4. 其他常规资料
5. 在线核名及相关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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