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总局核名原则
国家工商总局核名原则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进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时所遵循的一系列规则和标准。这些原则旨在确保企业名称的合法性、唯一性和适宜性,同时避免名称的重复和可能导致混淆的情况发生。
企业名称的构成要求
无行政区划表述:企业名称中可以没有行政区划,直接由企业字号、行业、组织形式组成。
注册资本要求:无行政区划表述的企业,注册资本金需达到5000万元以上;无行业特点的企业名称,注册资本需达到1亿元以上。
特定字头使用:中字头和国字头的公司名称必须要到国家总局核名。
企业名称的禁止情况
损害公共利益: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
误导公众:避免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误解的内容。
特定词汇禁止:禁止使用外国(地区)、国际组织名称、政党、党政军机关、群众团体、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等。
数字和外文使用:除特定情况外,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阿拉伯数字和外文汉字、汉语拼音字母。
企业名称的特殊规定
中外合资企业:带“中国”字样的必须是外资企业。
名称唯一性:无行政区域表述的企业名称在全国具有唯一性,不会与任何其他企业在同一行政区域内重名。
名称核准和使用
核准流程:企业名称需要经过工商总局核准后方可使用。
翻译使用:企业名称需要翻译成外文使用的,应当按照直译原则自行翻译使用,无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
国家工商总局核名原则旨在确保企业名称的合法性、独特性和适宜性,同时避免名称的重复和可能导致混淆的情况发生。这些原则适用于所有的企业,在进行名称申报时必须严格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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