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集团公司核名步骤
了解核名条件 成立集团公司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核心企业)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母公司(核心企业)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核心企业)应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可以作为核心企业组建企业集团,但注册资金应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准备核名材料 成立集团公司需要准备的相关材料包括《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企业集团成员的法人资格证明,母公司(核心企业)对集团成员企业的持股证明或出资证明,以及《指定(委托)书》等文件。
提交核名申请 将准备好的材料提交给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等待名称核准结果。如果材料齐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或核驳手续。
领取核名结果 在获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相关材料后,可以领取《集团设立登记申请书》等有关表格,并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后,可以领取《受理通知书》,最后在《受理通知书》确定的日期领取《企业集团登记证》。
注意事项
名称构成:企业集团及其成员名称的构成有一定的要求,例如名称不冠以行政区划的,应按规定程序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企业集团的名称可以有简称;母公司(核心企业)可以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子公司(集团的成员企业)可以冠以集团名称或简称。
特殊要求:如果名称前面没有行政区划的,按照规定程序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股份公司经集团管理机关同意,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使用企业集团的名称或者缩写。
建议在实际操作前咨询专业的财务顾问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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