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子公司的核名流程
集团子公司核名的基本要求
集团子公司在核名时需要遵循一定的基本要求。集团子公司通常需要有一个母公司(核心企业)作为牵头人,该母公司注册资本需要在5000万元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母公司(核心企业)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需要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母公司(核心企业)应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也可以作为核心企业组建企业集团,但注册资金应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所有集团成员单位都应具有法人资格。
集团子公司核名的具体步骤
第一步:准备阶段
在申请前,需要准备6个普通公司,并且这6个公司的注册资金总和需要达到1亿以上。同时,需要确定哪个公司作为母公司,并确保母公司占5家子公司的51%以上。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法人可以是同一法人。
第二步: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接下来,需要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并递交名称登记材料,领取《名称登记受理通知书》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第三步: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相关材料
当名称核准通过后,可以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相关材料,同时领取《集团设立登记申请书》等有关表格。
第四步:递交申请材料
将准备齐全的申请材料递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材料齐全后领取《受理通知书》。
第五步:领取《企业集团登记证》
在确定的日期领取《企业集团登记证》。
注意事项
在核名过程中,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名称不冠以行政区划的:应按规定程序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
企业集团的名称可以有简称。
母公司(核心企业)可以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
子公司(集团的成员企业)可以冠以集团名称或简称。
参股公司经集团管理机构同意,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
以上就是集团子公司核名的基本流程和要求。具体的核名流程可能会随着政策的变化而有所调整,建议及时关注最新的相关政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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