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核名的规定
集团公司核名是指企业在注册成立之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预先核准企业名称的过程。这一过程对于确保企业名称的独特性和避免重复至关重要。
1. 注册资本要求
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核心企业)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母公司(核心企业)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2. 法人资格
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3. 公司类型
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核心企业)应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可以作为核心企业组建企业集团,但注册资金应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4. 名称构成
企业集团及其成员名称的有关要求如下:
- 名称不冠以行政区划的,应按规定程序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 - 企业集团的名称可以有简称; - 母公司(核心企业)可以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 - 子公司(集团的成员企业)可以冠以集团名称或简称; - 参股公司经集团管理机构同意,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
- 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 - 递交名称登记材料,领取《名称登记受理通知书》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 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相关材料,同时领取《集团设立登记申请书》等有关表格; - 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后领取《受理通知书》; - 按《受理通知书》确定的日期领取《企业集团登记证》。
5. 核名流程
设立企业集团,一般要经以下步骤:
6. 特殊字号要求
某些字号,如“中国”、“中科”、“中铁”,为禁限字号不得使用。
以上规定旨在确保企业名称的合理使用和管理,防止重复,并保障公众利益。如果您计划设立企业集团,请务必仔细遵守这些规定,并准备好相应的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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