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企业注册过程中,工商局核名是一个重要的步骤。到工商局核名需要提交一系列资料,并且在核名成功后,会出具相应的文件。以下是关于工商局核名出具的文件及相关流程的详细说明。
工商局核名需要提交的资料
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这份申请书是由所有投资人共同签署的,表明大家对拟用企业名称的一致同意。
申请书可以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红盾信息网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这份证明是为了明确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权限和授权期限。
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投资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 如果企业名称中包含这些字词,需要提供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这是核名成功后的关键文件,表明你的企业名称已经得到工商部门的认可,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用于注册企业。
该通知书的有效期一般为六个月,在有效期内可以用来办理后续的注册手续。
《企业名称登记证书》:
对于某些特定情况,如外商投资企业,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时,核准后会核发《企业名称登记证书》。
这份证书证明了企业名称的合法性,并且在有效期内可以用来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保留期:
预先单独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经核准后,保留期为一年。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保留期届满不办理企业开业登记的,其企业名称自动失效,企业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将《企业名称登记证书》交回登记主管机关。
名称变更:
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无特殊原因在一年内不得申请变更。
如果需要变更企业名称,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申请。
名称争议:
如果两个以上的企业因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而发生争议,登记主管机关依照注册在先原则处理。
如果有侵犯他人企业名称权的行为,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要求处理,或者直接向法院起诉。
工商局核名出具的文件
在提交上述资料并经过审核后,如果企业名称预审通过,工商局会出具以下文件:
注意事项
工商局核名是企业注册过程中的重要一步,需要提交相关的申请书和证明文件。在核名成功后,工商局会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企业名称登记证书》等文件,这些文件是企业后续注册和经营的重要依据。企业在获得这些文件后,应在有效期内完成相关的注册手续,避免因超过有效期而导致企业名称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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