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核名后是可以变更合伙人的。变更合伙人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准备相关材料。
根据相关规定,许可费用基础为已批准的项目不收取任何费用,总许可时间为 20 天。主办单位通常会有相关负责人负责处理。
变更合伙人时,需要提交一系列材料。例如,合伙人入会申请书;公司应当提供合伙人会议的决议;原合伙人与新合伙人签署的书面协议;执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新合伙人入伙验资报告。而申请撤换合伙人需提交的材料包括合伙人退伙申请书、公司出具的业务、财务结算证明、案件登记备案证明等。
同时,合伙人应具备一定的条件。比如依法取得职业执业证书、有 5 年以上的实践经验、在成为合伙人前三年内未受停止执业以上行政处分。合伙人退伙的,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提前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协议对合伙时间没有约定的,应当提前 3 个月通知其他合伙人。
在办理变更合伙人备案时,接收地址为南昌市北京西路 39 号省司法厅 913 室。函件提交方面,收到申请的机构联系地址也为南昌市北京西路 39 号江西省司法厅 913 室,网上及投信时间不受限制。在受理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的,受理后可获得受理机构出具的受理通知书。如果应用程序不被接受,驳回通知书》发行的处理机构应当取得,应当说明拒绝的原因;如果申请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处理机构发给《材料补充,当场纠正,其中,所有需要补充和更正的材料应一次性通知。
另外,根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变更合伙人,包括吸收新合伙人、合伙人退伙、合伙人因法定事由或者经合伙人会议决议被除名。新合伙人应当从专职执业的律师中产生,并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但司法部另有规定的除外。受到六个月以上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处罚期满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合伙人。合伙人退伙、被除名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依照法律、本所章程和合伙协议处理相关财产权益、债务承担等事务。因合伙人变更需要修改合伙协议的,修改后的合伙协议应当按照规定报批。
申报材料方面,包括律师事务所申请书(原件一式两份)、本人签名的入伙或退伙申请书(原件一式两份)、要按照章程和合伙人协议规定召开合伙人会议,就合伙人变更进行表决,并形成书面合伙人会议决议(原件一式两份)等。
律所核名后变更合伙人需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进行,以确保变更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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