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核名中,对于带有“国”字的名称有严格的规定和限制。
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内容,包括使用“国”字时如果容易引起大众误解,通常是不被允许的。国家局对企业核名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需要符合特定条件。
若贵公司企业名称中若想无行政区划,须注册资本不少于 5000 万元。使用“中国”“*”“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需取得国务院的批复。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同时,企业名称还应遵循一系列规则,比如不能带有有损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文字,不能是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不能是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不能是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等,除非有特殊规定。企业法人名称中不能带有其他法人的名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名称中不能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企业营业执照上只准标明一个企业名称。
在核名过程中,对于带有“国”字的名称审核十分严格,确保名称合法合规且不会产生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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