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民政厅社会团体核名
以下是关于江苏省民政厅社会团体核名的相关信息:
核名的基本要求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并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核名的条件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 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2. 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3. 有固定的住所;4. 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5.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6. 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核名的程序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社会团体有特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注意事项
公民个人、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拟加入某个社会组织或与其合作时,可以事先通过以下方式查验该社会组织是否具备合法身份,避免上当受骗:1.“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查询;2.关注“江苏社会组织动态”微信公众号,点击“微查询-全国社会组织”;3.“江苏省社会组织信息公示平台”查询;4.联系江苏省内各级民政部门进行查询。
条件、程序以及注意事项。如果您需要了解更多具体的操作步骤或有其他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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