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关于江西省公司核名的规范: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不满 3 年的,企业因前两项原因以外的原因注销登记不满 1 年的,登记主管机关不予批准其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
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与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登记主管机关不予批准:应当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或者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品牌一致;除非有投资关系,它是企业的姓名和电话号码一样批准或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第十八条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一个企业的姓名和电话号码,不反映行业特点相同)、除非有投资关系;它是一样的原始名称的其他企业名称改变了不到 1 年,一样的名字被撤销注册的企业或其营业执照被撤销不到 3 年,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企业名称一般由四部分组成:行政区划+企业名称+行业+组织形式。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例如:江西/省+企业名称+信息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名称+行业+行政区划+组织形式,如企名网络信息咨询(江西/省)有限公司;行政区划+企业名称+组织形式,如江西/省企名网络有限公司;企业名称+组织形式,如启明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应当以企业所在地的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市(包括州)、县(包括市辖区)行政区划名称开头。
企业名称不得包含下列内容和文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外国(地区)、国际组织名称;政党及政党、政府和军事机构的名称名称、社团名称、社团名称和军号;汉语拼音(外文姓名使用的除外)、数字;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中文字符,不得使用外文字符、汉语拼音和阿拉伯数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使用“国际”这个词中间的名字,“国际”这个词不能用作字号或业务特点,但只能作为修饰符的业务特点,它应该符合海关的贸易术语,如国际贸易、国际货运代理等。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下列企业的名称不得在其所在地行政区域名称前加名:国家的公司;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历史悠久、驰名中外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或注册资本)不低于 5000 万元人民币。
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样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全国”、“国际”等字样的企业;使用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的外商独资企业、外资控股企业名称中间可以使用“(中国)”字样。
哪些企业及企业集团可以在名称冠以“江西”或者“江西省”字样:江西省内资企业名称办理特殊条件为注册资本(金)在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企业集团条件(江西省)为母公司注册资本在 1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拥有 3 家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在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企业名称中可以不含行政区划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即可申请,需要国家工商总局核准):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不少于 5000 万元人民币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另有规定的。
江西省外商投资企业集团名称登记条件:国家法定条件为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 5000 万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 5 家子公司;母公司和其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在 1 亿元人民币以上;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江西省优惠条件为母公司注册资本在 1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拥有 3 家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在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农民专业合作社冠省名条件为业务范围需跨省经营;出资总额达到 500 万元;成员人数达到 500 人。
所有公司名字,必须经过工商局审核,审核通过才能使用。核名时,稍后将有工作人员告知您查询结果,请您耐心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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