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核名流程及所需携带资料
核名的基本要求
集团公司核名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主要包括:
注册资本: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核心企业)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母公司(核心企业)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企业类型: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核心企业)应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可以作为核心企业组建企业集团,但注册资金应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法人资格: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咨询并领取材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
提交文件:需提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企业集团成员的法人资格证明、母公司(核心企业)对集团成员企业的持股证明或出资证明以及《指定(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和证件。
核名的具体步骤
第一步:准备阶段
第二步:递交材料
将准备好的材料递交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名称登记受理通知书》并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第三步:领取通知书
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相关材料,同时领取《集团设立登记申请书》等有关表格。
第四步:递交申请材料
将申请材料递交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材料齐全后领取《受理通知书》。
第五步:领取登记证
按照《受理通知书》确定的日期领取《企业集团登记证》。
注意事项
名称构成:集团公司名称可以不冠以行政区划,但应按规定程序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企业集团的名称可以有简称,母公司(核心企业)可以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
特殊字符: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需取得国务院的批复;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根据上述信息,您需要携带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企业集团成员的法人资格证明、母公司(核心企业)对集团成员企业的持股证明或出资证明以及《指定(委托)书》。具体操作步骤已详细说明,确保按照流程进行核名申请。如果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建议咨询专业的工商注册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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