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商业核名是注册公司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只有经过工商局审核通过的名称才能使用。
公司名称一般由四部分组成:行政区划+公司名称+行业+组织形式。但也有其他的组成形式,如企业名称+行业+行政区划+组织形式、行政区划+企业名称+组织形式、企业名称+组织形式。同时,企业名称前应冠以企业所在省(含自治区、直辖市)或所在市(含州)或县(含市辖区)行政区划名称。
在核名过程中,有一些企业名称是不予核准的。例如,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与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在企业被撤销未满 3 年、被吊销执照不足三年、企业因前两项以外的原因未办理注销登记满一年等情形下,登记机关不予核准。还有,企业名称存在与经同一行业主管部门核准或者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商号相同(商业,除非有投资关系),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核准或登记的企业名称和商号相同(不反映行业特征的企业名称和商号相同,但有投资关系的除外),名称相同,与被撤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名称相同不满 3 年,以及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时,也不予核准。
符合一定条件的设立企业或新设立企业,可以使用内蒙古自治区的名称。比如,注册资本 1000 万元以上;注册资本 300 万元以上,且符合经批准或认可的文化企业、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农林牧渔业企业、经济取证企业省政府或相关省级主管部门等条件之一;近三年每年纳税额在 100 万元以上等。
公司名称中不得包含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可能对公众造成伤害欺骗或误解、外国(地区)和国际组织名称、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组织名称、部队人数、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除外)、数字等内容和文字。企业名称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汉字,不得使用外文、汉语拼音和阿拉伯数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内蒙古商业核名有着严格的规定和流程,需要认真遵守和执行,以确保公司名称的合法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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