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设立是否需要预先核名
根据中国法律,分公司在设立时确实不需要进行预先核名的流程。这是因为在法律性质上,分公司不属于独立的法人实体,而是总公司下属的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因此,在设立分公司时,并不需要像设立新的公司那样进行正式的企业名称核准程序。
分公司名称的要求
尽管分公司不需要预先核名,但是它的名称仍然需要遵守一定的命名规则。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四条,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时,其企业名称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使用“总”字的规定:如果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总”字,必须下设三个以上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的命名: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其企业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并缀以“分公司”、“分厂”、“分店”等字词,并标明该分支机构的行业和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应当使用独立的企业名称,并可以使用其所从属企业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再次设立分支机构: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再设立分支机构的,所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得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总机构的名称。
准备相关材料:包括母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大会决议、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提交申请: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等相关文件。
刻章和工商登记:根据要求刻制公司公章,并进行工商登记注册。
税务登记和银行账户开设:完成税务登记并领取发票,随后开设银行基本帐户。
分公司设立的流程
虽然分公司不需要预先核名,但在设立过程中仍需要遵循一定的流程:
分公司在设立时不需要进行预先核名,但其名称需要符合相关的命名规定。在设立过程中,分公司需要遵循特定的流程,并准备必要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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